法治链刍论(二)
2016-03-29 16:3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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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链刍论(二)
宗潜


三、法治链关系论
(十一)法为治国之前提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法,是人类发展进入阶级社会后才产生的社会产物,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法,总是在不断运动和变化着的。不同的阶级总是制定或认可适合于自身需要的法。换言之,法,总是在不断适应着、服从并服务于不同阶级的统治需要。法,也不是永恒存在的。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特有的社会现象,法,与其它社会现象一样,也有其发生、发展直到最后消灭的客观历史过程。
法的产生,是社会基本矛盾和阶级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它有一个由习惯到成文法的演变过程,并且受宗教、道德的影响极大。法的出现,是历史必然,它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决定的。
法和国家,都是阶级社会的历史现象,都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产物和表现;法和国家,都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都由经济基础决定并服务于经济基础;法和国家,其存在都与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阶级斗争状况相联系;法和国家,都将会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以及阶级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和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因此,国家是法存在的根据和力量的源泉,同时,法又是组织国家政权的重要手段和基本依据。“可以马上得天下,但不可能马上治天下”,统治阶级在取得国家政权后,首先必须用法律的形式确认国家政权的存在,规定国家的性质、国家机构的组织,通过法律来反映国家活动的各项基本原则和内容,保障国家活动的方向。一个阶级取得国家领导权后,无论从调整其新建立的政治关系,还是规范既有的经济和文化关系;或者说,无论为了其实现阶级统治职能的需要,还是为了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需要;也无论是为了实现对内职能的需要,还是为了实现对外职能的需要,总之,为了治理国家,它首先必须制定和认可一整套法律规范,否则,“国无法不立”,整个社会将又是一盘散沙,杂乱无序。可见,国家离不开法,没有法,不成其为国家,也便不可能正常地实现国家权力,社会也不可能正常地存在和发展。因此,法为治国之前提。
社会主义是人类历史发展中的最后一个阶级社会形态。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无产阶级,在推翻了作为人类社会最后一个剥削阶级的资产阶级的阶级统治后,并不能马上进入共产主义社会,还必须运用实质为无产阶级专政的人民专政的国家和法,作为改造旧社会、建设新社会的重要工具,才能达到彻底消灭阶级,实现共产主义的目的。同时,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制度建立以后,经济方面以各种形式存在的阶级斗争也并没有结束,各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违法犯罪现象仍然大量存在,仍然需要社会主义法来保护、巩固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当然,为了行使统治权,确认和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组成国家机构、实现国家权力、维护和发展有利于人民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同样需要社会主义法。最后 ,为了不断限制、削弱和消灭旧思想、旧道德,树立、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新思想、新风尚,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也需要创立和发展具有规范、教育和强制作用的社会主义法。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社会主义法的创立和实施,不仅具有其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必然性更有其客观必要性。因此 ,社会主义法同样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实现国家职能的前提。总之,法为治国之前提,应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一条铁的规律。
(十二)德为法治之基础
德,指道德。所谓道德,就是由人们在当时的物质生活条件下决定的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荣誉与耻辱等观念,以及同这些观念相适应的由社会舆论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保证实现的人们行为规范的总和。道德和法律一样,都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一种社会意识,都是一种社会规范,都是一定社会现实的反映。
但是,道德毕竟不同于法律。首先,从发展历史看,人从生物性的猿演变和进化成社会性的人以后,从人类进入原始社会以后,道德就与人类如影如随,而法,则是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以后才产生的特有社会现象。因此,道德要比法律产生得早。德为法之源。其次,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统治阶级建立了国家,创立了法,其实,法律在某种意义上说,仅仅是统治阶级道德的一部分,是统治阶级的阶级利益或曰政治经济利益中最明显最强烈的道德的那一部分,是升华了的统治阶级的道德。从这种意义上讲,德为法之母。换句话说,法仅仅调整那些与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有密切关系的重要的社会关系,而统治阶级的道德,作为一种评价标准,几乎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简而言之,道德调整的范围要比法广泛得多。这可以从另一方面得到更进一步的佐证。就是,在阶级社会里,只有统治阶级的法,而没有被统治阶级的法;但是,道德则不同,统治阶级有统治阶级的道德,被统治阶级也有被统治阶级的道德。因此,法调整到的社会关系,道德都可以调整,法调整不到的社会关系,道德也可以调整。法与国家紧密联系。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遵守的,它一般有各种正式的文件作为表现形式,人们必须实施,否则,将受到国家暴力机关的强制。而道德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和生活过程中逐渐自发产生的,一般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它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之中;道德的约束力量并不来源于国家,它只是依靠人们内心的信念、传统的力量以及社会舆论的压力来保证遵守;违反了道德,国家的暴力机关一般不会出面干涉。这就是说,当人们的行为直接触犯法律的时候,法律才予以干预和调整;但若人们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却违反了道德,法律就不能干涉,而道德却能发挥作用。最后,法律既然是阶级社会的特有产物,必将随着阶级的消亡、国家的消亡而最终消亡;但是,调整人们之间关系的道德却不仅不会消亡,反而会进一步加强,并由阶级的道德演变为全人类的道德。
在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总是互相渗透的。实际上,法的制定、法的实施都贯穿了统治阶级的道德意识。特别是法的实施,使人们知道了什么是统治阶级允许做的,什么是统治阶级不允许做的。这实际上起着传播、灌输统治阶级道德观念的作用,从而使统治阶级提倡的有利于其统治的道德风尚、习惯、传统等蔚然成风,以利于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的形成。通过国家认可统治阶级道德规范为法律规范,使那些对统治阶级十分有利的道德规范取得普遍遵守的效力,这也保证了统治阶级道德规范的实施。同时,统治阶级还可以利用法来反对、限制、破坏乃至摧毁被统治阶级的道德体系,为统治阶级道德的传播扫清道路。统治阶级的道德对遵纪守法行为的赞扬、鼓励,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谴责和抵制,都为法的遵守和贯彻实施提供了强大的舆论力量。由于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大得多,所以在法律不健全,或某些社会关系不宜用法律调整的情况下,道德可以全面地调整各种社会关系,起一种弥补作用。因此,统治阶级的道德是维护和加强法的一种补充力量。总之,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总是一方面利用法来维护和推行其道德, 另一方面又用道德为法律辩护并促使其贯彻实施。而在法与道德之间,究其实质和本末,无论异同,德皆诚乃法之基础。
德为法之基础。因此,从奴隶社会始,统治阶级中的有识之士,便主张“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在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时代,我们党在提出“依法治国”方略之后,又提出了“以德治国”的战略思想。在这里,我们所讲的“德”,是指共产主义或社会主义的、爱国主义或民族主义的、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的等等方面的道德。但是,笔者认为,“以德治国”的提法本身似乎也有欠妥的地方。因为“治”为统治,当然含有管治、治理的意思,但更多的含义是指统治,而统治无疑总是带有强制性、不可抗拒性,而在我们现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实行思想、言论、出版在宪法范围内的自由,实行民族平等、宗教自由,实行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重要组成部分等宪法性原则和国策,再加之我国又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党又鼓励要不籽进行理论创新,所以,“以德治国”中的“治”字容易引起曲解。
事实上,“德治”本身作为一种策略、一种手段,其主观性和不确定性比较大,它几乎是“人治”的孪生姊妹,而这与“以法治国”或“依法治国”恰恰是格格格不入的,更何况,“法”与“德”都在“治”国,谁的效力更直接更大,至少在字面上是不能给人们以现成的合理的答案的,是以,笔者认为,用“以德理国”代替“以德治国”似为更妥贴一些。
“以德理国”,这一词组中有一“理”字。理,当然含有治理的意思,但同时又有理顺、理解、理会、理由、道理、以理服人的含义。既然理是以道理为前提,在理解的基础上,通过一些治理的手段,达到理顺关系的目的,它明白无误地告诉人们,以德理国的方法并不是采取国家强制力的途径实现的;同时,以法治国,以德理国,治理国家以法以德,治在理前,因此,治的效力重于理。
    当然,我们要“重法”,但绝不能“轻德”,应该“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以德理国,这就要求我们要加强思想道德建设,要建立与社会主义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实施纲要,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集体主义为原则、诚实守信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教育。以德理国,这就要求我们在理解理会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基础上,理顺物质文明建设与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理顺国家、集体(企业、部门、团体、单位)、个人(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三者之间的关系,理顺解决好现实生活中不断出现的各种具体矛盾。
(十三)党为法治之核心
历史雄辩地证明,没有工人阶级的政党的领导,就不可能有共产主义运动。中国革命的实践也证明了这样一个事实: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社会主义新中国。因此,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近代现代及至当代中国社会发展规律和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发展规律的必然结果。同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也是由党的性质决定的。因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党对国家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上的领导。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实行以法治国和以德理国相结合,领导中国人民解放军充分发挥在巩固国防、保卫祖国和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维护和发展国内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进一步发展和壮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同时积极发展对外关系,努力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争取有利的国际环境。
党对国家的领导,主要是通过制定和实施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来进行领导。共产党的政策,是工人阶级通过其先锋队制定的,体现着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是在一定历史时期为实现一定任务而制定的调整国家之间、民族之间、阶级之间和本阶级内部关系的行动准则。在我国,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尽管在制定组织、实施方式、表现形式、稳定程度、调整范围等方面有所区别,但是,它们在经济基础、阶级本质、指导思想、规范性、历史使命等方面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归根到底,社会主义法,其实是由国家机关在总结执行党的政策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是将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比较成熟的党的政策加以法律化、定型化的结果。
党对国家的领导,主要是通过自己的党员在各自的岗位模范遵守并贯彻实施法律,模范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来实现领导。因为社会主义法的制定是以党的政策为依据的,所以党要求全体党员模范遵守和贯彻实施法律,这是必然的。更由于社会主义法是依据党的政策来制定或修改的,因而只有认真领会党的政策,才能正确地理解法的精神实质,更好地实施法。同时,由于社会主义法同党的政策相比具有更大的稳定性,因而在实施法时只有以党的政策为指导,才能保证我们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形势的需要,正确地执行法律。最后,在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执法机关只能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办事。这时,党的某项政策实际上起了法的作用。
党对国家的领导,主要体现在,党领导全国人民建立了新中国,党领导人民制定了社会主义法,党领导人民贯彻实施国家法律以及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党是国家的领导核心,同时,理所当然地,党也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领导核心。
以法治国,是党提出的治国方略,并且是党领导人民将之提升到宪法原则的高度。宪法的最基本的四项原则之一,其中的核心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是法治的核心。但同时,我们也应清楚地看到,党的领导与法治是一对辩证统一的关系。
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我们绝对不能将两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也要坚决克服把二者简单等同起来,混为一谈。这两种现象都是极其有害的。唯有正确地理解二者关系,方能既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更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因此,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坚持科学治国、民主治国、以法治国,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治国方式。
(十四)信为法治之导向
信,在这里,是指信念、信仰。总体是指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的信念和信仰,具体而言,是指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科学发展观。
马克思主义是我们党和国家的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的核心是共产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必然包含着科学的社会主义的法治理论。
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第一次历史性飞跃的理论成果,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是中华民族的宝贵精神财富。
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第二次历史性飞跃的理论成果,是当代中国的发展了的马克思主义,与毛泽东思想一脉相承,是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和中华民族振兴的精神支柱。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第三次历史性飞跃的理论成果,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丰富和发展,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中华民族团结振兴的精神支柱,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也是我们在新世纪全面推进党的建设,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不断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胜利的根本要求。
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是中国共产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总结了二十多年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吸取了世界上其他国家在发展进程中的经验教训,概括了战胜非典疫情给我们的重要启示,揭示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反映了我们党对发展问题的新的认识。
我国宪法的四项基本原则,其中有最紧密的,之一是坚持是中共产党的领导,之二是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说两条最紧密,是因为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的政党,而上面业已阐明,党为法治之核心,因此,信为法治之导向这个命题,应是顺理成章,不言而喻的。
信为法治之导向,似乎是不证自明的,但,仅仅认识这一点,还远远不够,关键是,我们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于法治建设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着眼于对法治建设过程中重大问题的理论思考,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开拓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发展的新境界,不断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开创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十五)民为法治之根本
提起以法治国,提起法治,许多人都围绕着法律自身展开论述,这本身似乎并没有错,但是,现在,我们要提出一个核心问题,就是:法治的根本是什么?法治的目的究竟是什么?
法治的目的,在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资本主义国家实行法治的目的,毫无疑问,应是为了有利于实现资产阶级统治和资本主义的国家职能;那么,社会主义法治的目的又是什么呢?依笔者看来,应是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那么,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和标准又有哪些呢?笔者认为,便是坚持以人为本,坚持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道路。具体有四点:一,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加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二,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经济、政治和文化建设,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全面进步;三,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推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协调,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四,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保证一代接一代地永续发展。
经济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法治的建设和发展,而法治的建设和发展又会更有力更深入地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人的全面发展的前提是人必须享有相应的充分的权利,而法律恰恰可以而且应该为此提供全面的有效保障。在法治领域,结合我国国情,坚持以人为本,具体体现在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宪法原则,必须坚持民主什么样集中制原则,坚持并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与此相关的选举制度,完善民族自治制度,健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切实保障公民权利的享有和实现,等等。
法治建设,一定要把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又要着眼于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知道,法治建设的贯彻者、执行者、实施者,是广大人民群众,当然同时,人民群众也是法治建设的直接受益者。
一切依靠人民群众,一切为了人民群众,一切向人民群众负责,这既是中国共产党一贯坚持的根本路线,更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建设的根本方针。
(十六)智为法治之载体
按照中华语言之习惯,“智”含及智力、智慧、明智、理智等等涵义。以上所有的这些涵义几乎都与知识、科学、教育、宣传等紧密联系,并且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又几乎都与之息息相关,而法治建设无疑需要广泛的社会科学知识、自然科学知识进行有机融汇贯通,无疑需要广泛、深入而且持久的教育、宣传,最后,法治亦是“三个文明”建设的推进器和坚实保障。
本文所论智和法治之关系,主要相对分别有以下四层含义:首先,法治建设需要有广泛而充分的民主;其次,法治建设需要广泛的科学知识;再次,法治建设需要下大气力进行宣传、教育;反过来,法治应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促进民主制度的建设和健全而不是相反,法治应促进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而不是阻碍,法治应促进宣传和教育事业的发展而不是限制,如此等等。最后,尚有重要的一点需要补充,就是,智,理所当然含及科学的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方法论,就此而言,应直指马克思主义的人生观、世界观和方法论,应直指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应直指宪法中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应直坚持社会主义荣辱观,故此,智与法治几乎是相互包容、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
然而,仅有如此认识显然是不够的,因为,法治显然更侧重于精神、制度、原则层面,而智慧总是与一定表现形式紧紧联系在一起的,所以,一方面,法治在某种程度上是体现和反映智的要求的,而另一方面,法治的精神、制度、原则又通过智的具体形式表现出来,而是这一点,才是真正反映了智与法治关系的本质。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说,智实为法治之载体。
(十七)武为法治之保障
“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作为行为规则的一种,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人们的行为必然会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对依法行使自己的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卓有成绩者,在法律上应受到保护和奖励;对违反法定义务或侵犯他人法定权利者,在法律上应受到追究和制裁,否则,法律就形同虚设。不论是为了保证人们切实地享受法定的权利,还是制裁那些不履行法定义务抑或侵犯他人法定权益的行为,都必须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它实施的结果是迫使被统治阶级服从统治阶级的意志,因而必然遭到被统治阶级的反抗。这就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即国家的暴力机器如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压服被统治阶级,迫使他们就范,保证法的实施。
总之,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的强制性力来源于国家权力。这是法与其它社会规范相区别的又一重要特征。
在本文,笔者将国家的武装力量和强制性力量概括称之为一个字,即“武”。
武为法治之保障,上面业已述及,在此,着重深入阐述作为社会主义的我国的“武”何以为法治之保障,尤有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唯有武,方能保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真正实现;其次,唯有武,方能切实保障国家安全、捍卫国家主权、维护民族尊严;再次,唯有武,才能切实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另次,唯有武,才能切实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充分享受和实现;同时,也唯有武,才能切实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最后,唯有武,才能真正对违反社会主义法的的各种行为、现象及其行为人予以威慑和制裁。
(十八)实为法治之要求
法与实,有着天然的联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我国的一大重要的司法原则。
法、法治都是实在的、实际的。首先,法要切实反映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整体意志;其次,法要符合和体现实际的自然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和体现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再次,法必须切实贯彻实施;最后,在法治实践中,必须实实在在加强完善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求真务实,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一以贯之的科学精神,是中国共产党的思想路线的核心内容,也是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和共产党人应该具备的政治品格。
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理论与具体实践相结合,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等等,这些思想路线,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法治建设,尤为重要。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载入我国宪法。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和实现,需要真实、切实、确实的实干、实践!实为法治之要求。在形式方面,国家必须建立健全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普遍有效的法律规范、严格公正的执法制度和专门化的法律职业;在实质方面,国家必须保证法律与政治关系的理性化、权力与责任关系的理性化、权力和权利关系的理性化、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理性化。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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