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链刍论(三)
2016-03-29 16:4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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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链刍论(三)
宗潜


四、法治链构造论
(十九)政治法
在社会上,在我国,甚至世界范围内,无论是法律界,抑或政治界,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界和行政执法界,抑或其他法律从业人员,普遍认为,政治与法是虽有联系、却有明显的区别的两个范畴,决然不能将它们两者结合到一起的,否则,太容易产生歧义甚至非议。
我们认为,一个学术名词的产生,必然也必需有它的内在合理性。为此,我们试着进行分析。
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治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随着阶级的产生而出现,根源于社会的经济关系,是经济关系的集中体现。就其本质来说,政治是一种阶级关系,不仅仅表现为敌对阶级之间的斗争关系,而且也表现为友好阶级之间的合作关系,以及同一个阶级的内部关系。政治的核心问题是国家政权问题。总之,政治是以国家政权为中心的,它由一定的经济关系决定,并集中反映经济关系。
法与政治是同一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份,但是,它们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在法与政治的关系中,政治处于主导地位。法反映政治,并以统治阶级的政治要求为直接内容。法为统治阶级政治服务,是实现统治阶级政治目的的工具。
政治往往与政府、政党、政策紧密相联。其中最主要的是政策。政策是一定阶级通过其政党或政府在一定时期内为实现一定任务而规定的行动准则。而法与政策,在制定的组织、实施的方式、表现形式、稳定程度、调整范围等方面不尽相同。政策毫无疑问不一定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不具有法律的强制力,不具有法律规范形式,虽然它能够及时、准确地反映不同时期经济、政治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具有相对的灵活性,而因为如此,它缺乏法所具有的完善、尊严、权威和稳定性,恰恰由于这些原因,人们总是把法与政治分开理解、论述,即使讲,也仅仅讲讲它们之间的关系或联系和区别,仅仅而已。
本文将“政治法”作为一个新的法律学术名词郑重地提出来,并未摒弃政治的传统理解。政治是政府、政党、社会团体和个人在内政及国际关系方面的活动。——这恰恰是政治的传统解释。笔者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进行理解并进行阐述的。
政治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政治法应包含国际法等,但本文所有论述都仅仅涉及一国主权范围以内,因此,在此,仅就狭义的政治法作一论述。
我们可以尝试着给政治法下这样一个定义:在一国主权范围内,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个人在内政及国际关系方面的行为规范的总称。这里所说的国家机关,含及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即政府及其部门)等。
有人可能会有这样的担心,——就是政治与法二词的结合会引起混乱或误解,因为至少政治相对不是常态的,而法律的特性是相对稳定的。这并不需要担心,因为我们是从性质或本质上来概括这一种法律大类的,而并不拘泥于它们各自的特征。需要知道,政治和法律都是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工具而已,因此,我们将直接规定阶级统治的那部分法律作为政治法的定义,并无不妥。也有人可能会认为,既然法律都含有政治成份,何不将法律全部划入政治法?这句话讲不通。这句话,换个角度也就是说,既然法都是经济的,因此所有的法律都是经济法。大谬不然。还有人可能会说,把政治法当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就是把现存的法律体系搞乱了。其实,固定的、一成不变的法律体系是根本不存在的。政治法的存在和发展,根本不会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还有四点需申明,就是本文所作并非法律分类。虽然它有分类的意思。这样做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叙述上的清晰、简单明了。其次,几乎所有的法律都可能有这样的情况出现,即,它既可以这样分类,也可以那样分类,或者说,它既可以划到这个法律大类去,也可以划入那个法律大类去。即使不明显的具体法律也会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就是整体上,它可以划进一个法律大类,但涉及到许多具体法律条文,却又为另一法律大类所包容。故此,笔者仅取其整体倾向性比较大的一种法律大类将之划入进去,并且,为了保持条理清晰,不致误解和混乱,具体法律的划分仅为一次性,不再细作研讨、分析。再次,本文所论法律名称并非实际法律名称。最后,某些被论及的法律名可能目前尚未制定,但为了对法律体系论述的完整性而将之列出。是以,特别说明一下。
由此,我们可以理清政治法大类下的各种部门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关系和地位了。现试将其范围内主要法律分列如下:
一、     宪法
1宪法、2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3选举法、4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5国务院组织法、6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7居民委员会组织法、8村民委员会组织法、9人民法院组织法、10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1法官法、12检察官法、13民族区域自治法、14香港特别行政区法、15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6澳门特别行政区法、17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8国旗法、19国徽法、20游行示威法、21国家赔偿法、22国籍法、23领海法、24大陆架法、25立法法、26戒严法、28政党组织法、29宗教组织法,等等。
二、行政法
1行政处罚法、2治安管理处罚法、3行政许可法、4行政强制法、5行政复议法、6公务员法、7行政监察法、8身份证法、9出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10外国人出入境法、11道路交通管理法、12枪支管理法、13国家安全法、—14保密法、15档案法、16警察法、17国防法、18国防教育法、19人民防空法、20 兵役法、21预备役军官法、22现役军官法、23军事设施法、24律师法、25外国律师驻华法、26公证法、27人民调解法、28劳动教育法、29劳动改造法、30监狱法、31殡葬法、32社会团体法、33民办非企业法、34事业单位法、35城市规划法、36城市建设法、37城市管理法、38城市交通法、39内河交通管理法,等等。
三、刑法
1刑法、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规定、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等。
四、程序法
1刑事诉讼法、2民事诉讼法、3行政诉讼法、4仲裁法、5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6案件移送规定、7法规制定程序、8规章制定程序、9法规备案规定,等等。
(二十)经济法
“经济”一词有多种解释。最主要的有这几种:一、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是政治和思想意识等上层建筑赖以树立起来的基础;二、经济活动。包括物质资料的生产、交换、分配或消费等活动;三、一个国家经济的总称,或指国民经济的各部门,如工业经济、农业经济等。
“经济法”一词,最早是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提出来的。20世纪以后,不仅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学者在其论著中谈及“经济法”的概念,而且一些国家的法律也冠之以“经济法”的名称。
虽然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普遍而广泛地共同使用“经济法”一词,但其对“经济法”的理解,却因社会制度、立法体制的差异而各不相同。我们在这里所定义的对象仅指中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法。
翻开汗牛充栋的经济法学著作,可知目前我国理论界对经济法的概念争论较大,尚无定论。根据我国现存经济关系的性质和经济法的特定调整作用,我们认为,较科学的经济法的概念是: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整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所讲的经济关系,既含及经济管理关系,也包括经济协作关系。前者有人称之为纵向经济关系,后者有人称之为横向经济关系。这种说法比较形象,但不太妥当。
经济管理关系,是对社会生产总过程的经济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监督和调节的过程中发生的物质利益关系。它可进一步进行划分: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即国民管理关系;微观经济管理关系,即经济组织内部的管理关系。
经济协作关系,是生产过程中和计划指导下以及按市场需要而进行的协同劳动。这里也涉及两个方面:宏观经济协作关系,即经济主体外部的经济协作关系;微观经济协作关系,即经济主体内部的经济协作关系。
由以上分析,我们也可以这样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换言之,我国经济法,是国家调整经济法,是国家调整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对于经济法部门下的法律分类,也即经济法究竟包含哪些具体法律,学者分歧也较大,体系迥然不同。笔者吸收了目前较为公认分类的部分,结合自己的理解以及本文的需要,采取了一种新的分类方法,如下:
一、     经济主体法
1公司法、2企业法(全民、乡镇、合伙、个人、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3物权法、4债权法,等等。
二、经济形式法
合同法,等等。
三、经济行为法
1商法、2破产法、3担保法、4招标投标法、5保险法、6拍卖法、7信托法、8海商法、9农业法、10渔业法、11民航法、12铁路法、13公路法、14邮政法、15电信法、16烟草专卖法、16对外贸易法、17海关法、18出口(技术、货物、关税)法、19房地产法,等等。
四、 经济管理法
1财政管理法、2预算法、3规划和计划法、4税法、5价格法、6会计法、7审计法、8统计法、9金融管理法、10银行法、11证券法、12票据法、13人民币法、14外汇管理法,等等。
(二十一)文化法
“文化”一词,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文化,是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称。狭义的文化,是指社会的意志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文化,还有一种解释,即是泛指一般知识。
笔者认为,所谓文化,实质上是指与人类精神生产直接相关,并与人类物质生产紧密联系的,关于知识的发现、获取、开发和创造,以及关于人类思想、智慧的研究、开发、发展等等一系列的有意识的个体或群众的活动及相关制度。它与人自身的生命、健康、生存、生活等权利的享受及提高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本文所称文化法,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规定各种文化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调整各种文化主体的文化事业、文化行为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由以上理解,笔者尝试着给文化法拟归纳如下法律:
一、教育
1教育法、2义务教育法、3高等教育法、4职业教育法、5教师法,等等。
二、科学技术
1科技进步法、2科技成果转化法、3科技奖励法、4科学研究法、5科学发现法,等等。。
三、出版和演出
1出版法、2音像制品管理法、3电影法、4广播电视法、5互联网管理法、6演出法、7娱乐场所及活动法、8新闻法、9记者法,等等。
四、知识产权
1著作权法、2商标法、3专利法、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5计算机软件法、6工程设计法,等等。
五、其它
1语言文字法、2文物保护法、3广告法、4名称法、5旅游法、6翻译法、7测绘法、8礼仪法、9制服法、10标志法,等等。
有一点需要解释,本文将一般经济法学和民法学著作中的“知识产权”法律部门划入“文化法”,是侧重于其在调整科学文化知识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活动中的作用而言的,毕竟,知识产权的载体是一种精神劳动成果和精神思想产品。
文化法在一国整个法律体系中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法律部门,居于基本法的地位。换个角度 、思路或方式,我们可以说,文化法是体现国家意志的、人人必须遵守的文化行为准则的总称;我们也可以说,文化法是国家调整文化主体在进行各项文化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文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在如今的社会,我们无法想像,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生活、工作中,如果抽去文化成分,那将是一个什么样的境况!我们更无法想像,如果在整个社会的错综复杂的各种各样的关系中抽去文化成分,那又将是一个什么样的景象!!文化,在越来越进步和文明的人类社会的活动中的份量是越来越重要了。毫无疑问,文化在以民族和地域为标志和范围的国家活动中的份量也相应地越来越重要了。其实,说倒底,人类社会的所有文明都可以说是以文化为指征的,只是人们常常将统治阶级对文化行为和文化现象的管理一概视为政治行为,这多少有点失之偏颇。但这恰恰从反面告诉人们,文化、文化主体、文化行为、文化现象及其管理在统治阶级的整个国家管理中是显得多么的重要!正是基于文化的这种极端重要性,国家也就不可避免地要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和手段对文化的各种主体、关系及活动等进行管理。于是,上升为国家意志,便形成了一部又一部含及文化主体、文化关系、文化活动、文化市场、文化管理等内容的法律。
如今,我国已经初步建立并正在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在市场经济前冠以社会主义,是表明中国实行市场经济体改变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宪法中所规定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是在这些基本原则之下,我们党和国家才在文化活动中提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双百”方针和“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二为”方向和原则。
邓小平说:“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并提倡将“科教兴国”作为我们党和国家的兴国方略。从其高度,我们可以略窥一斑。
江泽民同志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我们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是的,生产力是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而科学技术又是第一生产力。中国共产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就是一切工作必须努力体现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的要求,促进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发展社会主义文化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中国共产党要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努力使人民不断获得切实的经济、政治、文化利益。
目前,我国正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领导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文化在其中的份量和贡献是举足轻重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从总体上看有四大项,其中一项就是,——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形成比较完善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科技和文化创新体系、全民健身和医疗卫生体系。人民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消除文盲,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和政治相互交融,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文化的力量,深深熔铸在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我们党和国家已经充分深刻地认识到文化建设的战略意义,正运用包含法律手段在内的一切手段和途径,着力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的繁荣。
在社会主义的思想道德建设、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我们要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
也正是在以上这些重要理论和思想指引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文化法律制度有了长足的发展,已初步形成了一个较为全面的完整的文化法律体系。
(二十二)社会法
社会,是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类生活共同体。
那么,社会法又是什么呢?要阐明社会法的涵义,还得首先从法本质、作用和职能谈起。
统治阶级制定法的目的,是在于利用法为其阶级统治服务,所以要真正弄清法的本质,还必须了解法在各方面的职能。这些职能体现了法的作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具有政治统治的职能。统治阶级利用法来完成镇压敌对阶级反抗的任务,贯彻有利于统治阶级在经济上、政治上、社会上的基本措施,以维护统治阶级的专政。
与此同时,法也执行着一定的社会公共职能。社会公共职能是指执行一切社会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在阶级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统治阶级掌握着社会的全权,只有在执行了社会公共事务或者说社会性公共职能的时候,才能保持其政治统治。否则,就必然不能巩固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动摇其统治基础。
执行社会公共职能需要法律的保证,凡保证执行社会的公共事务的法律规范都可以叫执行社会公共职能的法律规范。
社会法,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其意义、作用和地位尤为重要和显著。如今,我们党和国家正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小康建设,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就是要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人与自然等等方面的和谐发展,尤其是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以保证一代接一代地永续发展。而所有的这些,都有是社会主义国家执行社会公共职能的具体体现,同时,这些目标以及与相关的措施和要求,必然会用一整套法律固定下来,以保障和促进其最终实现并进一步发展。由社会主义社会法的意义和作用所决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法是处于一种非常重要的基本法的地位。社会法,必将随着社会主义的进一步发展而日益健全和完善,同时必将日益显现出更加突出的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由此,我们可以尝试着给社会法下这样的一个定义:所谓社会法,就是指在一国主权范围内,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反映和体现全人类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调整人们在各种社会生产和生活中所产生的具有人类学普遍意义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从此定义出发,我们可以较为容易归纳一下社会法所包含的具体法律部门:
一、人自身的生存、生产和生活
1民法,
2婚姻法、3家庭法、4收养法、5继承法、6人口与计划生育法、7残疾人保障法、8未成年人保护不、9妇女权益保护法、10老年人权益保护法、11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2母婴保健法,等等。
二、劳动
1劳动法、2工会法、3劳动保险法、4失业保险法、5城市低收入者权益保障法、6职业病防治法、7退休法,8劳动合同法,等等。
三、安全
1道路交通安全法、2水上交通安全法、3矿山安全法、4煤矿安全监察法、5消防法、6安全生产法,等等。
四、卫生
1爱国卫生法、2医师法、3食品卫生法、4药品卫生法、5献血法、6卫生检疫法、7传染病防治法、8兽药管理法、9动物防疫法、10红十字会法、11进出境检验检疫法,等等。
五、公众权益保护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反不正当竞争法、3计量法、4标准化法、5产品质量法、6工程质量法,等等。
六、环境污染防治
1环境保护法、2大气污染防治法、3海洋法、4噪声污染防治法、5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6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污染防治法、7放射性物质污染防治法、8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等等。
七、自然资源保护
1土地法、2水法、3水土保持法、4森林法、5草原法、6湿地法、7野生动植物保护法、8特殊区域环境法、9煤炭法、10防沙治沙法、11气象不、12防洪法、13防震减灾法、14水污染防治法,等等。
八、公益事业
1公益捐赠法、2老年福利院法、3儿童福利院法、4城市无业人员救助法、5法律援助法、6残疾人事业促进法、7福利彩票法,等等。
九、体育
1全民健身法、2体育产业法、3体育比赛法、体育场馆法、5体育彩票法,等等。
五、法治链结论
法、法治、法治链,这三者是一种递进关系,或是一种层次关系。从广义上讲,粗看起来,这似乎是一种属种关系,但仔细剖析,我们便不难发现,这三者其实各有其特定的内涵和外延,它们互相联系,互相作用。
研究法治链,必然要首先研究法和法治,但仅仅如此,是远远不够的。通过更进一步深入探究,我们发现法和法治都是一个整体,都是一个系统。因此,我们应对之进行系统的研究,由此,我们方能得出一个系统的整体轮廓——法治链。
研究法治链,必须坚持正确的科学的认识论和方法论,而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和唯物辩证法,毫无疑问,便成为研究法治链有效的工具。同时,我们还必须坚持以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我们对法治链的研究和探讨,于是,研究法治链,我们必须坚持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研究法治链,我们必须从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国情,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现实,方能作出真正科学、正确、合乎实际和法治发展规律的判断。
之所以要特别提出这些要求,是因为,正是由于运用了科学的正确的全面的系统的研究方法以后,我们才能够进一步从法这个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中得出必然会在、同时也必须在民主制度下建立法治社会的结论,并且,也只有如此,我们也才能够进一步从法治的目标要求以及其实现过程中得到法治链这样一个全新的法学概念。
法治链的研究,需要运用辩证的方法。这里,我想特别地举例说明一下。法治链的研究,属于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一种,业已日趋完善和成熟,但完善和成熟,并不代表已经定型或绝对定型了,恰恰相反,它仍在不断发展之中。就目前而言,法学部门的分工,虽然有一些冲突和交叉,但相对地说,它已经比较稳定了。但是,在本文,我们将法律从整体上进行打乱并重新排列,势必又会引起新的冲突和交叉——此外,争论将是绝对不可避免的了。比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有人将它们归入民法类进行研究,有人将之归入经济法类进行研究,而本文又将它们归入文化法类进行排列。需要知道,排列和研究,并不代表重复研究。因为排列和研究它们的出发点和角度是各不相同的。仍以这三者为例进一步研究,我们发现,民法学之所以研究它们,是因为它们也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济法之所以研究它们,是它们也调整对经济运行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我们之所以将它们归入文化法类进行排列和研究,正如本文中业已述及,是因为它们也调整文化主体在进行文化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文化关系;最后,进一步深入研究,我们还发现,这三种法律大类中有相当多的法律跟行政许可、行政管理、行政监督和行政处罚有关,那么,这些法律中的这部分法律条文是否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呢?答案无疑应该是肯定的。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竟与民法、经济法、文化法、行政法等法律大类都有关联,而民法在本文中被归纳入社会法类,行政法在本文中又被归纳入政治法类,那么,也就是说,这些法律分别全都属于这四大类法律部门了!这个问题的确需要辩证分析。首先,研究法和法治,绝不能用静止的、片面的、绝对的、非此即彼的、形而上学的研究方法,否则,如此得出的结论必然是矛盾百出的,是徒劳无益的;其次,研究法和法治,必须根据研究时的目的,确定具体切入角度,采取统一标准;最后,研究法和法治,并不是要彻底推翻他人的研究成果的所具有的一定的正确性和合理性的前提下,寻求新的发展和突破,由此,我们终于知道,其实各种法学对这三种法律的研究是各有原因和目的的,因为它们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其主体在各大部门法中各有具体不同的表现形态和性质:在民法学中,他(它)们分别是民事主体;在经济法学中,他(它)们是经济主体;在文化法学中,他(它)们又都是行政法主体。其内容,从权利上看,它们分别表现为民事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行政权能和行政诉求权利等。
其实,以上的研究,从另一个侧面告诉我们,法律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法治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它们之间的构成及其运动过程中所发生的一些现象,是彼此紧密关联,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
正是运用系统论,从法是一个整体和法治是一个过程的角度,从它们之间是一种存在着必然逻辑联系、环环相扣、缺一不可的角度,从它们是在不断运动、变化和前进的角度,我们才得出一个全新的法学概念——法治链。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所谓法治链,就是在一国法治进程中,由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全部具体法律构成的,并在其制定和实施过程也即建设和形成法治社会的过程中,由法治理念主导的,体现其构造、过程及其其相互关系的有机的必然的逻辑联系。
对法治链的研究,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有着十分重要而深刻的现实意义。首先,深刻理解法治链的现象及涵义,有利于我们增强法和法治观念,有利于我们增强对法和法治的作用和意义的进一步深入的认识;其次,深刻理解法治链现象及涵义,有利于我们从全局上、从整体上全面把握法治进程和速度,有利于我们从全局上、从整体上全面把握法治建设的方向和目标;再次,深刻理解法治链现象及涵义,有利于更加科学地处理法治进程中出现的一些社会现象和法律冲突,有利于更加科学地解决法学研究中出现的一些冲突和矛盾;最后,深刻理解法治链现象及涵义,有利于我们用运动着的发展着的眼光看待法律法律问题和法治进程中出现的社会现象,有利于国家更好地发展、完善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有利于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2003年7月21日动笔   2005年8月29日完稿
 
 
 
 
 
 
 
 
 
 
 
参考文献:
1.法学基础理论。孙国华  主编  江苏人民出版社  1989年版。
2.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读本。中央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编   党建读物出版社 2005年版。
3。宪法学原理。田军  著  南京大学出版社 1996年版。
4.经济法教程。范健  张淳  主编  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公务员)综合基础知识。王庆五  主编  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6.职业道德。许启贤  主编   蓝天出版社2001年版。
7.辞海。上海出版社    1989年版。
 
此外,本文中的观点乃是本人在长期的法学学习和研究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在此过程中,本人以下的拙作对本文观点的最终形成贡献较大:
1.文化法学提纲刍论
2.政治法学提纲刍论
3.社会法学提纲刍论
4.四维法论·序论
5.法治链浅述
6.中国军法学提纲
7.微观经济法治初探(未完成)
8.微观法治障碍管窥(未完成)
9.人本主义——现代法治内核(未完成)
10.            律员论
11.            从行政诉讼法及其实施看行政法治
以上习作虽皆未发表(因未投稿),但它们全都是笔者潜心学习法学的心血结晶,故此,在本文一并将之列出,以示纪念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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