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就一审被告LCT、一审原告WKX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2)都民初字0723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向贵院提起上诉一事,现阐述相关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当事人身份
在本案中,本当事人系一审原告之一。
姓名:WYL,性别:女,民族:汉,居民,身份证号320911196********42.
本案由诉讼由一审原告WKX单独提起。WKX系本当事人之前夫,而本案中所指向的交通事故受害者WCA(暖)便是二人之婚生子。在一审中,本当事人是向法院申请后加入该诉讼的。
二 就一审被告LCT所提交《民事上诉状》之答辩意见
1.该上诉理由中第一条第一点“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之说不成立。这不仅仅是因为该上诉人曾在一审中提出过管辖权异议但被二级法院驳回。根据“泰公交认字[2011]第03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部分所述“……撞到占用慢速车道修理苏JCF889小型轿车的WCA……”,那么,相对于苏JCF889小型轿车而言,WCA便为车外人员、第三人;既然WCA相对于苏JCF889小型轿车系第三人,注①那么,作为该轿车的车主SCP以及该车的交强险承保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依法应具有该案一审被告资格!既然SCP具有被告资格,那么作为被告住所地的盐都区人民法院依法便享有该案的司法管辖权。因此,该上诉人之“被上诉人恶意诉讼”一说纯属无稽之谈。一审原告温、王之间关系不和,根本无所谓共谋,但根据法律对事实的理解却是理所当然的一致。原告依法提起诉讼以及依法撤诉都法律赋予的程序性诉讼权利,你又有什么资格指手画脚、说三道四?!
2.该上诉理由第二条第一点说“一审法院将死者WCA在本次事故中所处地位认定为行人并据此判令上诉人承担70%的民事责任,认定事实错误一适用法律错误”之说不成立。首先,如上所述,一审法院将WCA认定为相对于苏JCF889小型轿车的车人人员即第三人,并据此作出相应裁判,并无不妥。注②其次,一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结合本起事故责任(即泰州公安机关认定并被一审法院认可的同等责任。就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事,本文另将提出相关意见)及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的事实,作出上述裁判亦基本可以说合情合理合法。所以,在一审中,我们听从了法官的规劝,谅解了该上诉人,并没有坚持原有的诉讼请求(被告LCT应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而接受此机动车与行人同责时最高赔偿额为70%的法律意见),但未料该上诉人竟上诉请求推翻该项判决,要求改判,真是“不识好人心”,“倒打一钉耙”!
3.该上诉理由第三条“被上诉人自愿撤回对SCP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起诉,应在前述二者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免除上诉人相应的赔偿责任”亦不成立。因为一审判决第一项中明确表述“……由被告LCT向原告赔偿235940.75元{(842772.5元-110000元×2)×70%-200000元},此处已经将SCP及安邦公司的相关民事赔偿责任予以扣除了。否则,该上诉人还将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该上诉人前面刚因为管辖权异议而请求人民法院不予认定WCA为苏JCF889轿车之第三人,那么,该上诉人就将应该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但他后面又紧接着请求法院免除相关赔偿责任,该上诉人在此方面的诉求前后自相矛盾!综合该上诉人在该上诉状中种种表述,只能给人一种强烈的感觉,——滥用诉权的嘴脸暴露无遗,逃避责任的意图跃然纸上!!
4.对该上诉人其它上诉意见,本当事人不予评述。
三 就一审原告WKX所提交《民事上诉状》之法律意见
1.该上诉人认为一审被告LCT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依法应该成立,请贵院支持。一审被告LCT驾驶经鉴定有四处严重不符合国家强行标准要求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并且这四处重大安全隐患与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着重大关联性及因果关系,——正如本案起诉书中所说“一个有正常理解能力的人都会知道:1、车辆的远光灯照射强度不符合要求,就不能有效发现前方目标;2、后轮制动不平衡不符合要求,就会引起车辆在制动时改变行车方向和侧翻;3、驻车制动不符合要求,就会造成刹车不灵,就不能有效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上述论述尚未含及兴化车管所检验报告中的“行车制动不符合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内容, 而兴化及泰州两级交警部门皆只字未提这些重要情节,是为违法行政确认,应为无效。故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本案事实,依法重新认定本起事故的责任。
2.该上诉人就精神抚慰金的相关上诉请求,请贵院酌情支持。一审法院根据贵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盐中法[2006]61号”《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部分第10条第3项“机动车负同等责任的,不超过1万元”裁量确定精神抚慰金,其裁判并不违法。但正如该上诉状所言“……上诉人之子WCA(暖)死亡时年龄为28岁,正值风华正茂年轻有为之时,其因相关交通事故而死亡,对上诉人的精神打击是巨大的,也是无与伦比,对上诉人的精神抚慰金数额应以相关规定最高上限按责赔偿》”。
3.对于该上诉状第三点“判决纠正一审法院对于在被上诉人LCT赔偿上诉人款项中扣减二份交强险的错误”,本当事人在本文上述第二部分第三点中已经阐述,不再赘述。
4.对该上诉人其它意见,本当事人不予评述。
四 结语和附言
总之,通观本案一审裁判,本当事人注意到,在情、理、法的权衡上,一审法院做出了一定的努力,但仍不尽人意,以致有二个利害关系相对的当事人上诉,故,本当事人恳请人民法院据实依法进行审判。构建和谐社会的良好愿望,只有在得到相对方的呼应,才会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否则,只能是一厢情愿,吃力不讨好。
有鉴于一审被告LCT上诉,本当事人将支持另一上诉人WKX追究LCT在本起交通事故中的主要责任,直至生命最后或者达到目的!除非卢有所真诚悔过,放弃对70%的改判请求,并向我们道歉!本当事人可以谅解其,并可在此基础上不再追究其主要责任。
尊敬的法官:就本案而发生的相关法律文书,请寄交下述指定地址及指定人:
盐城市世纪大道101号西幢三楼307室 宗潜 18914620678 收(转WYL)
特此专呈。
一审原告:WYL
2013.2.23
注① 法律依据有: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5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第2条、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5条,等等。
注② 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134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42-16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