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QLT)
2016-04-23 09: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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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QLT,男,###########.
答辩人就ZJ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不服盐都区人民法院(2014)都龙民初字第0315号民事判决书向贵院提起之上诉,逐项答辩如下:
一.上诉人主张对答辩人老年脑与伤残等级之间的伤病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的请求,根本没有任何必要,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众所周知,司法鉴定的前提是”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其实,在本案中,答辩人的所谓老年脑是一般自然人步入老年大多会发生的一种自然的生理现象,你可以称之”病”,正如高血糖\高血压\高血脂”三高”一样,上诉人总不能因为”三高”而主张减轻赔偿比例吧?-----上诉人所要求的所谓鉴定伤病比例,其实质就是意图减轻赔偿比例!
在本案中,答辩人与上诉人的是基于----答辩人与第三人(即一审被告蔡金国)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而蔡因事故车辆在上诉人处投保了交强险,然后,答辩人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向上诉人主张交强险限额内的保险赔偿.上诉人的意思,我们能够理解,就是,作为保险人,上诉人仅对因保险事故发生的伤害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在此,我们提请上诉人注意的是,法医学鉴定书中分析得十分清晰:”颅脑外伤所致智能损害”的表述有两处,”被鉴定人QLT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左颞叶局灶性大脑挫裂伤,左颞部创伤性硬膜下血肿,右颞骨骨折等),目前后遗轻度智力缺损(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为九级伤残.”----司法鉴定明确表述为”因交通事故所致伤残”,总之,该九级伤残是”因交通事故所致伤残”.
法医学鉴定书中并没有表述”因老年脑致九级伤残”,难道专家会诊时未注意到检查报告单中”老年脑”的字样吗?----如此怀疑专家会诊的严谨性与专业性,那么还需要司法鉴定干什么?----正常人的符合逻辑的理解应该是,所谓”老年脑”在本案中与伤残毫无关系,或者所谓”老年脑”的存在并不影响”因交通事故所致的九级伤残”.总之,所谓”老年脑”在本起司法鉴定中根本没有必要提起.所以,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的”根本没有必要提起”的请求不予支持,是完全合情合理合法的.
但是,尽管如此,我们仍然注意到,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有”考虑到原告是因智力缺损评定九级伤残,而原告同时患有老年脑,可酌情适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的表述.该表述是人民法院行使其法定自由裁量权的的体现,是一种依法裁判行为.答辩人不明白,该依法自由裁量的裁判行为又怎么能说是”一审法院此举依法无据”呢?更何况的是,该裁判恰恰是有利于上诉人的呀!上诉人为什么竟对有利于它的裁判不服而提起上诉呢?----可以说,即使不考虑所谓”老年脑”的因素,一审法院也并不违法!(请上诉人注意的是,答辩人在此指的是”并不违法”,因为一审法院是”酌情”认定所谓伤病比例或者参与度的!)
所谓”老年脑”,其症状一般是思维能力减退\注意力不集中.这跟伤残一点不沾边.但是,它极有可能与交通事故发生关系.比如本案,答辩人可能正因为有所谓的”老年脑”,而导致思维(反应)能力减退\注意力不集中,并进而成为引发本起交通事故的因素之一.对此,交警部门已给以同等责任的认定.因此,答辩人在与肇事方进行和解时充分考虑到了责任承担问题.这个责任承担的实质是,答辩人因患有”老年脑”所致的获得赔偿数额的减少.但是,在交强险限额内,并不存在这个问题(亦即责任承担或者赔偿比例分担的问题).所以,上诉人的该项诉请不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二.答辩人的城镇标准用民间的话来说是”硬铮铮的””杠杠的”,没有任何问题.
首先,答辩人所来的房屋及土地全部被政府征收,连口粮田都没有,不以农业为生活来源;其次,答辩人现住盐城市盐都区LG镇LH小区#号#0#室,不居住在农村;最后,答辩人长期从事农副产品经纪即商业活动,不从事农业生产.请问上诉人:答辩人长期从事商业活动,并且居住城镇多年,不适用城镇标准,难道还要适用农村标准?你那个主张又有何法律依据?----对了,上诉人说”一审法院判决认定QLT住在农村”一句本身是错误的.一审判决的原文是”另查明:QLT户籍所在地盐城市盐都区LG镇####,现住盐城市盐都区LG镇LH小区#号#0#室.”请问上诉人:故意曲解一审裁判文书是何居心?
三.上诉人的第三点上诉人理由中的三点小理由不能成立.
1\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上诉人的所谓”71岁,不存在误工费”,既不符合事实,也没有法律依据.
2\答辩人长期从事农副产品经纪,其实就是个体工商户,哪里会有什么劳动合同\工资清单等所谓证据,上诉人如此要求纯粹是强人所难.
3\在一审中,答辩人已经提交”经纪执业证书”,并供上诉人质证.上诉人在上诉状中声称”上诉人对此一无所知”,这是谎话,不符合事实.
四.裁判文书中的文字打印失误不应成为上诉理由.
上诉人应该知道,任何机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在进行书面表述时,或多或少都有可能发生失误.比如上诉人的上诉状,落款的日期中有打印的,也有手写的,明显不合公文书写规范;另外,上诉状中也有个别语句表述不合语法,个别标点符号标注不当,等等,----很明显也大多数是打印过程中出现的现象,并不影响该法律文书的效用.因此,该一审裁判文书中的文字失误可以通过裁定书的形式予以更正和补救,而不应该成为上诉理由.
综上所述,一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QLT
代理人:宗潜
电话:18914620678
201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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