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CYT)
2018-03-24 08: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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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原告CYT的委托,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1、本案所涉被拆迁房屋,为CST(途)、YFY夫妇生前所有。

2、CST生前曾经公开声明:“希望自己死后,能有一个侄子,按照民间风俗挽钉,以让他安息。”他再三声明:“我对挽钉的侄子,没有其它交代,只有几间破旧的房屋给他。”同时,他指定遗嘱执行人为CYG。

3、CST的遗嘱执行人CYG在CST死后,与原告的父亲协商,约定将原告的排行老四的兄弟给CST挽钉。但是,遭到CST的妻子YFY的否定。YFY说:“老四身体状况太差,不能劳动。我也老了,需要人赡养。如果老四挽钉,那么,日后,究竟是老四赡养我呢,还是我扶养老四?”于是,经征求YFY意见后,CYG将挽钉的对象由原告的老四改为原告。

4、由此可见,约定原告为CST挽钉,属于执行CST遗嘱的一部分。可以视为CST遗嘱认定原告为其挽钉,并且享受遗赠的权利。

5、因为确定原告为CST的挽钉对象,是CST妻子最终拍板,而且结合YFY自己的话“以后由挽钉对象赡养”,可以认为,YFY自己也认可原告为她的遗赠赡养对象。明确地说,从YFY的言和行可以符合逻辑、符合情理、清晰地判断出这样一个结论:“我YFY同意CYT为我的丈夫CST的挽钉人选,同时,我老了,他得赡养我,我死后,我的财产主要是房屋也给CYT!”

6、原告事实上为CST挽钉了。这属于原告履行CST遗嘱中所附条件要求的义务的行为,因此,原告有权按照CST的遗嘱享受房屋的遗赠继承权。

7、原告事实上也赡养了YFY老人相当长一段时间。这也可视为原告履行YFY老人遗嘱中要求的义务的行为。因此,原告有权继承YFY老人的一部分财产。

8、鉴于CST、YFY夫妇有自己的婚生女儿CYH。原告与CYH系堂兄妹。为避免因继承遗产而破坏亲情关系,原告在本案暂未主张YFY名下的遗产份额。

9、上述遗嘱,经法庭调查,证明为属实,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故,原告有权享受案涉房屋中CST名下的拆迁补偿费 。

10、被告在本案中,既不是法定继承人,也不是遗赠赡养继承人,在案涉房屋上,不具有任何财产性权利。

11、被告所声称的为YFY上了“五保”。第一,没有相关完善的手续予以证明;第二,即使有所谓上“五保”的事实,按照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也没有任何继承“五保”对象财产的规定!因此,被告将案涉房屋拆迁款据为已有,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为侵权!

12、原告曾于2002年3月出资对案涉房屋进行修缮,使该房屋具有物理学上的完整性,更具有实际使用的价值,及至拆迁之时,也才有拆迁补偿上的经济价值!否则,如果没有原告的那次出资修缮,到拆迁之时,该房屋将不再成为所谓房屋,而是一堆碎砖破瓦!毫无任何拆迁补偿的经济价值!

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该房屋的拆迁补偿费用,实在是合情合理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荷!

以上意见,仅供法庭审理本案时参考!

宗潜

20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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