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离婚后可以和原来的公公结婚吗
儿媳离婚后可以和原来的公公结婚吗
宗潜
柴米油盐酱醋茶,宗潜律师来说法。
有网友咨询我:“宗律师,您好!我离婚了,发现原来的丈夫的爸爸为人不错,他也在追求我。我的问题是,我可以和原来的公公结婚吗?”
我明确回答她:“原则上讲,不可以。”
她立马进一步问我:“不是结婚自由吗?我们都是成年人,也不存在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你告诉我,哪一条法律规定我不可以与原来的公公结婚?”
看样子,这名网友好像不是来咨询法律的,她是有所准备的。她的问话咄咄逼人,接近于反驳!
我耐心地解释说:
的确,根据你的陈述,你们二人虽然符合婚姻登记中的普通的结婚条件,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8条规定的“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情形,但是,你们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会导致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受到极大的冲击,因此,仍然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因此,儿媳离婚后不可以和原来的公公结婚!
比如,就有这么一个案例:女子与前夫育有一个三岁的孩子。倘若女子与前夫的爸爸结婚后,就会导致这个家庭关系处于长期的紊乱之中。其中,最为紊乱的就是这个三岁的孩子,无法面对三个成年人复杂的关系。昨天还叫爷爷今天就要叫爸爸!昨天叫妈妈是不是要改口叫奶奶?昨天叫爸爸今天就变成了大哥!就是这紊乱的关系,扰乱了我们的公序良俗,所以,婚姻登记机关不给二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最终,法院判决,不准予给二人办理结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