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代理词(CYT)
2018-03-24 08: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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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代理词

尊敬的LCY庭长:

受贵院(2018)苏0991民初224号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原告CYT的委托,本人于2018年3月6日9:00,代理并偕同原告参加贵院组织的开庭审理。

本人在法庭所发表的代理意见,现在仍然坚持。本来不想另行撰写并邮寄书面代理词,但是,由于您或者是书记员昨天给我来了一个电话,心中有点恐惧,不得不补充以下几点:

一、根据法庭调查,案涉房屋主人CST(途),在去世前一年与时任生产队队长的CZW有过专题交流,请后者为其物色挽钉对象并最终确定为本案原告;CST在去世前一个星期左右,曾经专题请做过民办教师的作为本族名人的CYG代为物色挽钉对象并且最终确定为本案原告。众所周知,我国法律认可口头合同的法律效力。口头委托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在上述两个法律行为中,CST毫无疑问可以作为委托人,CZW、CYG毫无疑问可以作为受托人。在民间,人们有着非常朴素的诚实守信的传统。包括法官在内的所有法律人都应该尊重这种非常朴素的诚实守信的优良传统!CZW、CYG二人受CST所托,代为物色挽钉对象并且最终确定为原告的行为,应该被认定为是合法、有效的!

二、因为CST的委托也好、请求也好、拜托也罢,相对于他自己而言,都是一种死因行为。也就是说,受托人的一些法律行为只有委托人死后才能做一些事。可以说,这两个受托人相对于CST而言,毫无疑问应该说是CST最信赖的人!CST相信他们会忠实于委托人的意思。所以,CST的委托、请求、拜托的内容,应该认定为是其内心真实意思的表示!

三、也正因为CST的委托是一种死因行为,所以,我们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把它称之为CST的口头遗嘱。我们不需要法官的提醒,我们当然知道,口头遗嘱的成立有其严格的法律要求。但是,在此,我们想提请本案的主审法官注意的是:第一,我国《继承法》第17条的确规定了口头遗嘱的成立条件:“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需要说明的是,CST在专题和CYG谈他的后事处理时,CYG的开小商店的儿子当时在场,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数条件。一个星期左右,CST去世了,可以认定为危急情况,并且至其去世时也未解除危急情况。因为此时,CST本人意识到自己可能离世不远了。所以,CST对CYG父子所说的话,完全符合口头遗嘱的成立要件。CST的口头遗嘱成立!第二,法谚有云:“法律从来不强人所难!”就是说,法律从来不可能强求现实生活中的人去做他根本不知道的事情或者根本做不了的事情。所引法条中的确有书面或者录音遗嘱的形式的规定,但是,CST不认字,如何立书面遗嘱?农村里一辈子没有离开农田的不识字的老农民,如何想到立书面遗嘱?那个时候,哪一个农民有手机或者录音机?甚至于绝大多数老农民连手机和录音机都没有看到过,又如何能够苛求他们立书面遗嘱或者录音遗嘱?

四、诚实守信是民法的帝王原则!公平、正义,是任何法律的基本原则!任何民事法律的适用中发生与此冲突的现象,应准用此或此类法律原则,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否则,如果审判员死抱僵硬的教条,而作出不公平、不正义、不符合善良的人们的合理期待的判决,那么,不管他们如何遣词造句,不管他们所作出的判决书的法律水准如何,那都令人遗憾的!甚至于是令人不齿的!因为他们是法官,而他们所作出的裁判是明显不符合客观事实、不符合社会正常的合理期待、不公平、不正义的!

五、不管CST的行为是委托也好,是口头遗嘱也罢,总之,CZW、CYG按照CST的生前意愿去做事,应该值得社会和法律的肯定!在这里,仅指物色挽钉对象并最终确定为本案原告一事,而并不包括土葬这一环节。而本案原告在被确定为CST的挽钉对象后,完成了CST的生前遗愿,那么,本案原告当然有权享有接受CST的遗赠的权利!——及至本案,原告诉请法院要求得到CST名下的房屋拆迁费用,合情合理合法!依法理应得到法院的依法支持!

六、被贵院传唤到庭的本案第三人陈育(玉)红在庭审中陈述说“CYT没有挽钉”。这是一句任何知情的人和理智的人都可以听得出的假话!试问:所有参加他父亲后事的人都能够证明原告为她的父亲挽钉,她怎么可以信口雌黄、矢口否认呢!

七、那请问:为何第三人的父母的田地都交给本案原告去种了?为何本案原告曾经赡养第三人的母亲?为何全村的人都认为并认可原告为第三人的父母挽钉?为何第三人的母亲有事,都找本案原告,而不是找第三人?(须知,第三人是CST夫妇的亲生女儿呀!)

八、众所周知,CST的房屋在其生前是破败不堪的坏房屋。如果没有本案原告出资修缮,到拆迁的时候,哪里来的什么拆迁补偿???!!!这一点非常重要!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到了拆迁之时,就是一堆碎砖烂瓦,那么,就没有任何拆迁的价值,就是一堆垃圾!全世界的人都从来没有听说过,一堆垃圾还给予拆迁补偿!如果说拆迁之时是一堆垃圾,那么,又加上CST夫妇全部已经去世,那么,便无所谓宅基地一说,更无所谓土地补偿费一说!既然如果说是一堆垃圾便无任何拆迁补偿,那么,第三人一分钱也得不到,她有何脸面主张由本案原告出资修缮的房屋的拆迁补偿费用?!——说句老实话,第三人的行为已经接近于践踏社会良知的底线!

总之,如果说本案主审法官不支持本案原告仅仅主张房屋拆迁补偿的一半的费用的诉求,那么,我已经无话可说!因为,我该说的,都已经说了!最后,我只能说,我相信本案的审判员是一位博学、睿智、善良、知性的具有相当强烈的公正心和正义感的法律人!我更相信本案的审判员最终所作出的裁判将让全社会啧啧称赞、刮目相看、拍案惊奇!

祝您大好!

礼!

CYT的代理人:宗潜

18914620678

20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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