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L物损一案庭审准备意见
NL物损一案庭审准备意见
在本案中,原告为自己所有的案涉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不计免赔车辆损失险。2021年3月5日17时许,案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此,被告有义务承担案涉交通事故所致原告车辆之损失。
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向被告报案。被告也予以定损。但是,被告所定损价格无法满足原告车辆的正常维修。原告要求被告代为找维修单位维修,被告不答应。汽车的价值在于使用、在于驾驶。为了避免与被告纠缠导致损失的扩大,因为原告的汽车有一天不能正常行驶,那么,就会产生汽车的租赁费用,而该费用,被告又不可能承担,所以,原告不得不在起诉的同时,请求汽修公司予以维修,并且要求汽修公司将所有拆下的零件全部封存!
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按照正常程序选择了具有汽车损失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对案涉车辆进行评估。
评估公司的评估金额,比汽修公司的报价低了一万多元。
鉴于汽修公司为单方要价,不太可能被法院认可,因此,原告仅仅主张了评估公司评估的汽车损失费用。
评估公司在评估前,已经分别通知了原、被告双方到场勘验,并且分别比较了被告保险公司留存照片和现场照片,比较了被告保险公司定损清单与汽修公司维修清单,将与被告保险公司存在差异的项目予以剔除,对维修单位差异项目中无残件和车损照片的3项予以剔除,最后,减去了残值,得出了最终评估金额。
因此,原告认为,评估公司的评估公开、公平、公正。
至于评估费和诉讼费,属于《保险法》第六十六条所规定的“必要、合理的费用”(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上诉费用以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负担。),依法应当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
宗潜
18914620678
2021-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