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
尊敬铁审判员:
我所接受LBF委托,指派律师宗潜担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诉其保险追偿一案LBF之诉讼代理人。
现,代理LBF,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对2018年2月21日和案外人ZLJ驾驶的汽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一事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发生后,答辩人当场主动向案外人ZLJ表示:“你将汽车维修好了之后,直接凭税票找我,我承担。”ZLJ表示同意。
二、2018年2月21日至今已经超过整整三年,ZLJ从未向答辩人就此事联系过。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案外人ZLJ向答辩人主张案涉汽车维修费用的诉讼时效已经经过。
四、被答辩人包括追偿权在内的相关权利,源于案外人ZLJ。追偿权是代位权。代位权不能高于原债权。这是众所周知的法理。作为债务人的答辩人,对于作为债权人的案外人ZLJ的诉讼时效抗辩,同样可以适用于行使代位追偿权的被答辩人!
五、被答辩人包括追偿权在内的相关权利,源于案外人ZLJ。追偿权是代位权。代位权不能高于原债权。被答辩人支付给案外人ZLJ的执行款项当中,并没有本案所提及的所谓利息。因此,被答辩人主张所谓利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六、被答辩人也从未向答辩人透露过其向案外人ZLJ支付汽车维修费用一事。被答辩人更从未向答辩主张过该费用。因此,被答辩人主张所谓利息,不但不符合法理,更不符合情理!
七、承上,更进一步讲,如果说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该费用,而答辩人拒绝支付其代支付的汽车维修费用,那么,答辩人主观存在过错,被答辩人主张自答辩人拒绝之日起的利息,还情有可原;但是,被答辩人从未主张,其本身就有过错!其怎么能够由于自身过错而将由此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强加于答辩人身上呢?无论如何,这也讲不通!
八、总之,被答辩人的追偿权不但不能超过原债权,而且,其不能因自身过错而从答辩人处获得更多的超额的不当的甚至于不法的利益!
九、甚至于被答辩人如果因为故意拖延时间向答辩人追偿,由此而产生的所谓利息,那么,只能证明其主观存在着恶意——恶意增加债务人的负担。很显然,如果说确实是这样一种情况,那么,被答辩人是违背民法典规定的诚信原则的。对于这样一种存在着主观恶意的不诚信的行为,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当支持其!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应当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以上答辩意见,仅供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时参考。 此呈
阜宁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LBF
代理人: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 宗潜
202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