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被二审法院全部支持的上诉状
(本起上诉状意见,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采信;诉讼请求获得完全支持!——这在上诉案件中是不多见的!)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WJY(略)被上诉人(一审原告):YJZ(略)被上诉人(一审被告):ZJ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略)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盐都区人民法院(2014)都民初字第1689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有关保险公司可以向上诉人追偿的表述;
2、变更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一并偿还上诉人所垫付的11440.17元费用;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并且,一审法院基于错误的事实认定而作出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持过期驾驶证驾驶车辆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上诉人追偿。既有事实认定错误,又有适用法律错误。基于上述错误,而对上诉人一并处理垫付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系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于2002年01月11日在盐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申请办理C4D驾驶证,有效期至2014年01月11日。上诉人于2014年05月24日办妥了驾驶证换证事宜。
2014年03月07日,上诉人驾驶自有苏JC5991三轮汽车在盐都区境内发生交通事故。此时,上诉人驾驶证的法律状态为“合法有效可恢复”。保险公司对驾驶人的追偿,仅限于法定的四种情形,即: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2、醉酒的;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很显然,上诉人完全不属于第2、3、4种情形。那么,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应被追偿,就只有一种可能,即上诉人是第一种情形,即“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上诉人从未取得驾驶资格吗?显然不是。那么,一审法院剩下的只有一种可能情形,就是“视为未取得驾驶资格”。而视为未取得驾驶资格,也只有两种情形,即吊销或者注销驾驶证。上诉人的驾驶证既未被吊销,也未被注销。因此,也不能被“视为未取得驾驶资格”。一审法院错误的根本原因在于,认为上诉人在发生交通事故之时为“无证驾驶”。“无证驾驶”,是指驾驶人从来没有取得驾驶资格老的,或者是取得驾驶资格后被注销两种情况。在取得驾驶证后到被注销前的这段时间,都是不属于无证驾驶。持过期驾驶证驾驶适合车辆发生事故,依法不属于无证驾驶。法律并未授权人民法院在民事审理中对涉案驾驶人的驾驶资格(驾驶证法律状态)进行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只是规定:“未随车携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可以依照本法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规定:“持证人未申请并超过有效期换证的,依法处罚后予以换证。”“超过换证时限一年以上的”“应当注销”。因此,驾驶证过期但未超过一年的,其法律状态为“合法、有效、可恢复”。这不,上诉人的驾驶证已经恢复了嘛!由上可知,上诉人在发生本起交通事故之时,并不符合保险公司追偿的任何一种情形。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一的保险公司签有保险合同。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事故发生后,上诉人已经向作为被上诉人之一的第三人(一审原告)YJZ垫付了11440.17元费用。依据保险合同,上诉人在一审诉讼期间内,依法向一审法院提起要求保险公司从保险赔偿限额中一并偿还上诉人的该垫付款。但是,一审法院居然在民事判决书中明确表态“不予支持”!——此实属枉法裁判!故,特提起此上诉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上诉所请。此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WJY
代理人:宗潜
189 1462 0678
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