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占有人的过户登记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2023-08-13 14: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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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占有人的过户登记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杨红平     宗潜 


有人认为,过户登记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有人认为,合法占有人的过户登记请求权,因其本身已经拥有合法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物权权能,以及依法享有物权异议登记申请权、物权确认请求权等权利,且合法占有人的过户登记请求权应属于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形式之一,而占有保护请求权又属于广义上的物权请求权,故此,过户登记请求原则上属于广义上的物权请求权的一种形态或者类型,因而不适用诉讼时效。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在论述之前,我们首先有必要厘清一个概念。

本文所指合法占有人,并不包括:1、不动产承租人的合法占有;2、抵押权因约定所取得的合法占有;3、因约定且经登记的永久居住权的合法占有;4、因继承等法律规定而合法占有……等的形态。

本文所指合法占有人,仅及于通过买卖、赠与、分家等形式所取得的合法占有。

简而言之,本文所指合法占有人,仅及于不动产权原不动产登记所有权人认可以受让全部物权尤其是不动产所有权为目的的合法占有人。

过户登记请求权,是指不动产受让人所享有的请求出让人协助其完成所有权移转的权利。很显然,承租人及抵押权人并不享有这样的权利,永久居住权人并不以受让不动产所有权为目的,而继承人因被继承人已经死亡而无过户登记请求权行使的法律主体对象。因此,这几种类型的合法占有并不具有过户登记请求权,故,本文将他们排除在外。

表面上看,在登记生效主义原则下,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之前,并不发生物权转移。买受人享有过户登记请求权的基础不是物权,而是其与出卖人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因此,过户登记请求权似乎属于债权请求权。根据《民法典》对诉讼时效客体的规定,债权请求权原则上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但是,由于合法占有人过户登记请求权的特殊性,致使对已基于房屋转让合同等债权契约而合法占有不动产的受让人的过户登记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缺乏合理性与必要性。

第一,合法占有人过户登记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会导致房屋所有权的权能分裂。所有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合法占有人事实上已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三项权能。在传统观念中,合法占有人已拥有事实物权,尤其是在不为处分的情况下,占有、使用和收益已足以达到房屋交易的主要目的。基于债权合同的占有依法属于有正当权源的有权占有,在房屋转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即使过户登记请求权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被驳回,房屋所有权人并不能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以无权占有为由请求占有人返还该房屋。因此,若对合法占有人的过户登记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会导致房屋的合法占有人不能得到法律上物权,享有法律上物权的所有权人无法完整地支配房屋,进一步造成标的物长期处于归属不清或者权利真空之状态,不利于物权状态的清晰和统一。

第二,合法占有人的过户登记请求权与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债权请求权的客体存在本质区别。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人欲以实现的法律目的是获得对方的特定给付,而该类给付通常具有占有和所有的同一性。例如,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人的目的是取得金钱给付,货币的占有和所有具有同一性;动产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目的是取得特定动产,动产的占有和所有通常也具有同一性。非占有人行使过户登记请求权的目的在于取得所有权,一旦取得所有权,则可基于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物权请求权实现占有与所有的统一。即便非占有人的过户登记请求权经过诉讼时效,转让人对标的物仍具有占有和所有的同一性。但合法占有人的过户登记请求权经过诉讼时效后,会导致房屋的占有人不享有物权,房屋所有权人无法支配房屋的占有、使用和收益,丧失占有和所有的同一性。甚至从闭合的二维向度看,占有、使用和收益才是房屋的经济本质,所有权登记不过是不具有经济属性的法律外壳而已。与占有、使用和收益的经济本质相比,合法占有人的过户登记请求权几乎不具有财产给付的实质内容。

第三,对合法占有人的过户登记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并不影响其不及时行使权利。根据我国现行的诉讼时效制度,权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会获得抗辩权,权利人则失去胜诉权,因此,诉讼时效制度充分体现“法律不保护懒惰者”的原则,敦促权利人及时主张权利。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原则下,完成不动产过户登记之前,不动产转让人依然是不动产物权所有人,享有对不动产的处分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精神,出卖人就同一不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为有效的情况下,由先完成不动产过户登记的一方取得不动产所有权。此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第三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以无权占有为由请求占有人返还该房屋,占有人将丧失已取得的占有利益。所以,出卖人对不动产的处分权事实上已经发挥了诉讼时效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的功能。

第四,现行法律赋予合法占有人对不动产权登记簿的异议登记申请权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权,而债权请求权并不具有物权异议登记申请权以及物权确认请求权这样的权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六项有物权异议登记申请权及物权确认请求权方面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规定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第八十二条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二)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申请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申请人出具异议登记证明。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失效后,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第五,合法占有人的过户登记请求权,应当可以被认为合法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权能之一。众所周知,物权请求权有广义、狭义两种含义。狭义的物权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也就是说,当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不问侵害人是否有过错,有权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广义的物权请求权除了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以外,还包括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

第六,合法占有人的过户登记请求权与非占有人的过户登记请求及其他债权请求权存在重要区别。非占有人的过户登记请求权属于典型的债权请求权之一。债权请求权是指在物权受到侵害并发生财产损害时,物权人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的权利,它是一种索求性、进取性的请求权,其典型的民事责任形式即是赔偿损失责任。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碍或者有被妨碍之虞时,物权人为恢复其物权圆满状态,得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合法占有人在行使其房屋过户登记请求权之前已经合法占有不动产,已经享有对不动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而所有的这些物权权能是非占有人所不具备的!

第七,以过户登记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为由对合法占有人的过户登记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会造成“买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出卖人无法取得占有权”的逻辑困局。尤其是在房屋已交付的情况下,房屋所有权人已丧失因使用房屋所带来的经济价值,其以诉讼时效抗辩以逃避协助履行过户登记义务的目的,并不是不履行协助登记义务本身,而是以所有权人的身份攫取再行转让、抵押等带来的经济利益,这又会转而侵害合法占有人已取得的占有权,形成权利纠纷的恶性循环。

综上所述,对合法占有人的过户登记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不具有正当性,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且就合法占有人的过户登记请求权本身而言,应属于广义的物权请求权之一,因此,合法占有人的过户登记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本案中,YAQ请求XWD协助履行过户登记义务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依法支持。


宗潜根据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杨红平发表于2018年08月29日《人民法院报》第7版的同名论文,结合现行《民法典》以及本案实际情况进行相应技术性修改。改动比例占50%以上。

人民法院报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8-08/29/content_142975.htm?di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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