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DL一案理应以事实为根据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2020-11-27 10: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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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DL一案理应以事实为根据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一 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其年迈的父母的生存权益遭受严重影响是客观事实

本案中,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后,至今不能工作,没有收入来源。而原告上有年过八十岁的父母需要原告的赡养。很显然,由于案涉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导致原告父母的生活也遭受严重影响!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三大诉讼法的共同基本原则。

但是,翻遍我国大陆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仅仅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中有这样一个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而在本案中,原告并未鉴定到伤残等级,故,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似乎很难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如果说在本案中,原告的被扶养人生活得不到支持,那么,很显然是违反我国民法、民事诉讼法中共同基本原则之一的公平原则的!

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我国现行《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众所周知,每一个年迈的老人都有权利获得其子女的正常的赡养。在本案中,原告由于交通事故受伤不能工作,必然会影响到其赡养自己父母的质量!这是非常现实的事情!这是不容否认的客观事实!

二 按照现行法律,被扶养人生活费仍然应当得到支持

201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为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办理侵权案件,发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分别列举了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从以上规定可以很明显地看出,并非残疾或死亡赔偿金已涵盖被扶养人生活费。

再从《通知》第四条的内容理解上看,《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而《解释》第二十八条则是被抚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及赔偿限制的条款规定。显然,目前并未取消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而且仍然承继了《解释》的计算方法,也就是说,在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仍应根据《解释》计算残疾(或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两者相加就是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所指的残疾(或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仍然应当得到支持。

三 按照法理,将本案原告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计入原告误工费项目中合情合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有这样两段话:“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被侵权人有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作为单独的赔偿项目,不影响赔偿总额,但需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列支,以保护被扶养人的生存权益。”

在本案中,原告之伤腿不能鉴定到伤残等级,但是,该伤情确实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另,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发生了一系列的人生变故导致其心理、智力和精神遭受重大创伤!这也是不争的事实!

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言,本案中,原告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法理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但是,原告因伤腿达不到伤残等级又没有伤残赔偿金,所以,依照法理,将本案原告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原告的误工费中,不但是十分合情合理的,而且是完全符合我们党和国家一直主张的实际求是的原则,完全符合我国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平公正原则,因此也是合法的!

仍然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文件规定,“列支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被侵权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为了计算方便,更为了公平起见,在本案中,被扶养人生活费,以被侵权人最低伤残等级计算,应当是相对公平合理的。也即类推适用,劳动力丧失比例为10%。

结合上述文件的计算方法,本案中,原告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公式为: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劳动力丧失比例×被扶养年数×被扶养人人数÷共同扶养人数。

将数据代入上述公式中,则为:31329元/年×10%×5年×2人÷2人=15664.5元。

以上意见,仅供法庭审理本案时参考。

宗潜

18914620678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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