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以释怀的交通事故案
2020-11-23 08: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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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释怀的交通事故案

宗潜

本人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已经有十多年了,大大小小办理各种各类诉讼和非诉案件大约三百多件,其中,交通事故诉讼案件七十件左右。按理说,对于悲欢离合的人间百态,司空见惯了;但是,仍有两起交通事故诉讼案件,让我难以释怀。之所以让我辗转反侧,难以入眠,情不自禁提笔陈述,起因就是在手办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诉讼案件。

这起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是我的同龄发小,同村同组,比我大三个多月。他是我的本家邻居。按辈分来说,我是他的堂叔,他是我的堂侄。

他发生了交通事故,请我代理诉讼维权,这很正常,也很平常。这起案件的特殊性或者特别之处,当然有上述这一层因素,更因为这是一起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并且肇事逃逸的交通事故!

众所周知,在我国大陆,实行了多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对于机动车发生一般交通事故的,都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支付。这个制度设计非常好。

但是,就是这个非常好的交强险制度,也不可能什么交通事故都承保。如果说它什么交通事故都承保,那么,诚然对于第三人是一件幸事,但是,那就等于变相地鼓励机动车驾驶员可以不用遵守交通法规了!所以,交强险制度对于包括酒后驾驶、肇事逃逸等情形,规定了追偿制度。意思是,一旦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赔付了第三人之后,是可以依法依约向肇事司机追偿的!总体看来,这种制度的设计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在本案中,这两种情形兼备。

但是,再合理的制度设计,也不可能解决天下所有交通事故案件赔偿中的公平问题!

这便是引起我难以释怀的根本原因

毋庸讳言,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如果受害者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赔偿,那么,相对可以给其及其家庭以某种慰籍,同时,也能解决其因交通事故受伤(在此,暂未考虑及因交通事故致死的情形)所带来的收入减少的现实问题。

但是,我在此所提及的两起案件,恰恰就是因为——暂且不谈他们因交通事故受伤后身体和心理所遭受的摧残,仅仅谈收入方面,交通事故诉讼维权所得到的费用,远远不能达到立法者当初设计交强险制度甚至道路交通安全法(乃至刑法)时的初衷(立法目的,尤其是确保公平)!不能确保公平!!

现分别讲一下这两起交通事故的简单情况。

其中一起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是一名中年女性。大概是右腿粉碎性骨折,因为她自身体质比较特殊,恢复得特别不好,过了两年,还不能正常行走!这确实是相当少见的。保险公司对此也相当同情。由于她右踝也骨折,所以司法鉴定时被定了伤残等级,给予了一定赔偿。从诉讼结果来说是正常的。当事人对于裁判结果也是满意的,但是,她的伤腿估计今生今世不可能好了!因为医师也不能向她保证,经过治疗后会彻底痊愈的!所以,办完了她的案件之后,我郁闷了好一段时间。因为我努力学习法律知识,从事法律工作,原指望能够运用所平生所学,为当事人伸张正义,争取公平……!但是,正如承办该案的主审法官(法院副院长)所说“我们非常同情当事人,但是,我们所能够做到的,仅仅是依法办案而已。”至于我,正是办理该案后,我才真正体会到——作为法律人,我们仅仅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争取其合法权益最大化而已。当事人的痛苦,当事人由于交通事故所导致的痛苦,这实在不是我们所能够解决的!而公平,虽然是我们法律人所孜孜以求的,但是,也只能是孜孜以求……(却不能完全达到!)

及至我正在经手的堂侄的交通事故诉讼案件。经过司法鉴定,他的伤情,不能被定到伤残等级!

众所周知,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如果说受害者不能鉴定到伤残等级,那么,无论如何,即使误工期限被鉴定为截止司法鉴定之日,其所能够获得的赔偿费用依然都是很低的!

如果说伤势不算太大,那么,倒也没有什么;问题是,伤势较大,或者说由于发生了交通事故后所导致不良后果特别大(不仅仅是身体方面),受害者如果在经济上再不能得到一定的相对合理的赔偿,那么,这对于受害者而言,无疑是十分不公平的!因为这种特别不利的后果,本就不该是他们所应承受的!而这所有的一切的罪魁祸首都是交通事故责任人所造成的!

俗话说“跌打损伤一百天”。但是,这仅仅是正常情形。各人的体质不同,恢复的结果就各不相同。比如我这里所提及的两起案件中的当事人。

我的堂侄因交通事故致左腿粉碎性骨折。他受伤后,好像就身体本身而言,虽然恢复得不算太好,但是,也勉强算是一般般,能够走路。

最主要的问题是,他在遭受交通事故之前,即使在工地上打工,每天收入至少在两百几十元,但是,发生交通事故至今两年,没有老板敢用他!他一分钱收入都没有!而且,他原来是一个正常的健康的人,因为遭受交通事故后,心理上也遭受巨大的打击,以致于整天苦恼,烦闷抑郁,精神恍惚……

——这种不利的后果,是这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

谁也不能否认!

但是,我知道,至少就我从事十多年法律工作的实践经验来说,如果就此申请司法鉴定,那么,肯定会是无果而终!因为国家五机关《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中就没有这样的规定!

而且,我还知道,对方及其诉讼代理人会辩称“这与交通事故本身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尽管他们否认不了这确确实实与本次交通事故有间接因果关系!

我的堂侄不能被鉴定到伤残等级,那么,他所能够得到的赔偿就十分有限!

这无疑是十分不公平的!

有一个插曲:在司法鉴定时,肇事司机及其诉讼代理人都到现场了。他们去的目的,是对司法鉴定本身进行监督!

这是他们的合法权利。对此,我并无任何反对意见,以平常心置之。

但是,肇事司机的一句话却引起了我的反感:“上次医疗费诉讼案件结束,保险公司赔偿后,又向我追偿了!所以,我不得不郑重其事,过来一下!”

我之所以对他的这句话特别反感,是因为——“你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我的委托人受伤,你不但没有丝毫的愧疚和怜悯,反而肇事逃逸,现在仍然斤斤计较那几元几角的赔偿,请问:你的良心何在?!人性何在?!

我之所以对他的这句话特别反感,是因为——“你作为一名机动车驾驶员,明明知道酒后驾驶是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你仍然置他人甚至于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肆意妄为,你难道不应该彻底忏悔吗?你难道不应该赔偿受害者,难道不应该接受保险公司的依法追偿吗?

我之所以对他的这句话特别反感,是因为——“我的当事人正值中年,正是挣钱养家糊口的年龄。你酒后驾驶、肇事逃逸,导致他彻底改变正常的人生轨迹,不但身体遭受痛苦,而且心理遭受摧残,无人肯雇佣他做事,导致收入全无,导致他的年过八十的父母生活极度窘迫困顿!难道这所有的一切不利后果不都是你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所导致的吗?难道你对此一点愧疚之心都没有吗?

这种冷漠无情的人,令人深恶痛绝!!

我代理堂侄此次交通事故诉讼案件,免费!

我是法律人。作为法律人,我也只能做到这一点了!

我是他的堂叔。作为堂叔,我也只能做到这一点了!

我相信,作为法医,作为法官,也会坚持自己的职业操守。我更相信,他们也会和我一样,遇到这样的情形,深有同感,尽管我们都遇到过很多!

在普通老百姓的心目中,他们对于法律,对于法律人,有一个普通、正常而且合情合理的善良期望——案件,在我们手中处理,会得到一个相对公平的结果的!正所谓“世间有公道”“公道自在人心”!

但是,当我面对那个酒后驾驶致人受伤、肇事逃逸而且不知悔改的肇事司机,我知道——作为法律人,实际上,我很渺小!因为法律对其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微乎其微

当我面对伤者无助甚至于无望的眼神,我知道——作为法律人,我也很无奈!因为在法律维权上,我对此无能为力!

这使我想起了一句俗语“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

是的,“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之外,还有道德、公序良俗等。

我在道义上严厉谴责那个酒后驾驶致人受伤又肇事逃逸而且不知悔改的肇事司机!!!

大概,我也只能做到这一点了!

为此,我难以释怀……

2020年11月22日于盐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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