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词(XJ)
2020-12-08 15:4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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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现就盐城市WC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诉XJ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被告补充答辩如下:

一、根据现已查明的案情事实,我们知道,涉案合同并未有效成立。理由是,答辩人在被答辩人的《客户看房确认书》上签字,虽然是事实,但是,此时,该《客户看房确认书》为空白文本,既没有被答辩人的公章(此公章为答辩人离开后,不知什么时候盖上去的!),也没有房号!所以,一个没有任何具体房号的空白《客户看房确认书》,是一份没有合同标的空白合同,双方并没有就合同最主要、最重要的项目——合同标的达成一致,因此,本案所涉合同并未成立。

二、这份《客户看房确认书》不但在当时没有写明房号,而且,在当答辩人得知就是自己前几天才谈过的房子时,而且被答辩人的价格远远高于答辩人原来与其他人所谈的价格时,答辩人当场明确表示不接受被答辩人的居间服务!

三、被答辩人既然向贵院起诉主张该份《客户看房确认书》项下他们的所谓权利,既然被答辩人步步紧逼认为该合同已经生效,那么,现在,我们郑重地向法庭申请撤销该合同。因为两点,第一是答辩人并不知道被答辩人所提供居间服务的房屋就是自己两天前就看过并且谈过价格的房屋,第二是答辩人更不知道被答辩人的价格远远超过答辩人于两天前和他人谈过的价格,完全符合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所规定的重大误解情形!因此,答辩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郑重地向法庭申请撤销该合同!

四、被答辩人在其向法院提交的《民事诉状》中主张居间服务费于法无据。因为,被答辩人根本没有提供任何居间服务!既然你并没有提供居间服务,凭什么仅仅凭自己的霸王合同向答辩人主张法外权利!

五、被答辩人主张成交价的2%的居间服务费,不但于法无据,而且与它自己提供的霸王合同不相符合!该《客户看房确认书》第3条仅仅单方约定了“房屋实际成交价的1-1.5%作为服务费。”

六、仍然根据该约定,答辩人不应给被答辩人一分钱所谓居间服务费!理由是:第一,该合同条款约定“甲方确定购买乙方所带看房源中某套房屋”,而答辩人当场就回绝了被答辩人就案涉房屋的居间服务,不要了,完全不确定!第二,该合同条款继续约定“乙方在协助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纳此房屋实际成交价的1-1.5%作为服务费。“被答辩人根本没有协助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此,被答辩人无权获得居间服务费用。

七、如果被答辩人要主张违约责任,那么,我们可以明确地说,依据我国法律,该合同中的第4条即违约责任条款显失公平!因为,被答辩人自己提供的霸王合同中所单方约定的居间服务费用为“房屋实际成交价的1-1.5%作为服务费。”而其违约责任条款竟然单方约定为“甲方应支付成交价的2%作为违约金给乙方。”实在太过于荒唐!违约金竟然超过居间服务费用!实在滑天下之大稽!因此,我们在此,仍然根据《合同法》第54条,郑重向法庭申请撤销该合同条款!

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因此,本案涉案房产的成交价为58.5万元,如果依被答辩人讲合同成立并且主张违约责任的话,顶多取上限房屋实际成交价的1.5%作为居间服务费,而违约金不能超过居间服务费用的30%,如此58.5万元×1.5%×30%=2632.5元。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主张于法于约皆无据,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呈

DF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XJ

代理人:宗潜

18914620678

2017/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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