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ZXWH)
2020-12-08 15:36:22
  • 0
  • 0
  • 1
  • 0

民事答辩状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通过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的辨识,我们可以发现如下字样“昨晚22点37分,网友发帖称”“来源:HMT”,可知,即使真的存在如被答辩人所说的该文章,那也是“网友发帖”“来源:HMT”,根本不是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所声称的“WRYC”“发布了”的那样。所谓“发布了”,按照汉语语法,应为原始发布,而非“网友发帖”,更非转载!

就被答辩人自己所提交的所谓证据,我们可以知道,即使该篇文章为侵权文章,那么,它并非答辩人所“发布”的!文章的作者为网友,原始的媒体为HMT,如果说侵权,那么,真正的侵权人为网友。如果被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侵权,那么,作为转载一方,答辩人的责任显然没有HMT大!经向HMT及被答辩人相关工作人员证实,被答辩人根本没有起诉HMT!被答辩人起诉谁,当然是它自己的权利,但是,不起诉原始媒体,而起诉转载媒体,不符合大众的日常生活逻辑和普通第三人的普遍的社会经验!

至少在盐城,HMT网站为广大网民最为熟悉的网站,其可信度,应该说是相当高的。所以,即使答辩人真的如被答辩人所出示的证据显示转载了,那么,它也不存在明显的过错,因其所转载的媒体系公众广泛信赖的,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11号)第十条规定(全文为“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可视为答辩人尽了应尽的注意义务,并且因为是转载而没有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而不存在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合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即使该文章真的与事实有出入,那么,作为当事人,被答辩人首先要做的应该是通过合法的方式明确告知答辩人。

在这里,所谓“合法的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全文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侵权人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包含下列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三)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被侵权人发送的通知未满足上述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应该为,通知人应该持合法有效的证件证明自己与文章中所述的当事人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并且受到该当事人的合法授权,能够代表该当事人处理删除或者屏蔽该文章事宜,并且该当事人通过书面材料向答辩人出具要求删除或者屏蔽该文章的函件,该函件应当说明文章与事实不符合之处,并且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该函件应当由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作为媒体的答辩人如果在收到上述材料之后,没有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那么,答辩人依法当然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既然被答辩人具状向人民法院起诉答辩人,那么,请被答辩人提供上述司法解释要求被答辩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如果被答辩人不能提供上述证据材料,那么,我们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的全部的诉讼请求!并保留追究被答辩人恶意诉讼致使答辩人遭受相应损失的权利!

即使该文章真的与事实有出入,那么,作为媒体,尤其是转载的媒体,其过错仅发生通过合法的方式明确得知该文章为虚假的之后存在不当处置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时,应当根据网络服务的性质、有效通知的形式和准确程度,网络信息侵害权益的类型和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在此,我们有权要求被答辩人向法庭提交三方面的证据:一是被答辩人书面通知答辩人的证据,二是答辩人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证据,三是被答辩人就扩大部分的损害的证据!

如果被答辩人没有上述证据或者不能提供上述证据,那么,答辩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8年3月26日,答辩人在HMT发现案涉文章,新闻工作者的本能促使其予以转载;

3月27日,一个声称为被答辩人工作人员的人来电,要求答辩人删除该转载文章。答辩人要求他出具公函,并且在公函中说明详细情况。来电态度强硬地说:“公函没有,有的是律师函!”

3月28日,相同号码来电说,HMT网站已经删除该文章。答辩人一看,果真如此。于是,当时,就派人删除了该转载文章!(答辩人绝对不是糊涂人,在此情况,不可能不删除该文章!这是任何一个具有正常理智的人都会立即作出的正常反应。)

这可以由腾讯公司微信公众号后台数据显示得出相应的结论:此文删除证据是:微信后台数据显示,至3月28日,该文的阅读量为2855,3月29日以后,本条推文的阅读量一直保持为2855,如果没有删除,推文的阅读量或多或少都会上升,阅读量没有上升就证实该条推文已经于3月28日删除。

自媒体是以用户传播信息为主体的传播模式,这种传播模式使受众不再是被动的信息接受者,信息传播者与信息接受者的关系是对等的、互动的,公众通过自媒体针对公共事件广泛、充分地交流和发表意见,这种新兴的传播模式让公众掌握话语权,激发公众意见表达的积极性,使公众意见得到充分的表达。

既然被答辩人认为包括答辩人在内的微信公众号有侵犯它们合法权益的不实言词,那么,为什么不跟帖详细说明情况呢?为什么不公开在包括答辩人在内的微信公众号上出示充分确凿的证据以自证清白呢?为什么不依法向包括答辩人在内的微信公众平台出具要求删除涉嫌侵权的《公函》呢(也即上述司法解释第五条中所要求的书面形式的通知、准确信息及理由)?

综上所述,一、答辩人的转载文章来源于合法网站;二、在电话接到对方删除相关文章的要求后,要求对方出具公函并且说明相关情况,这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三、当看到HMT网站已经将案涉文章下架,立即删除相关文章,相关应对措施非常及时!四、原告未满足上述所引述的司法解释第五条的条件,那么,答辩人完全有理由依法主张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总之,答辩人所为,没有任何不当与不合法之处,也不可能给被答辩造成法律所规定的任何所谓“扩大的损害”!因此,被答辩人的陈述与事实不符,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答辩人:盐城Z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代理人:宗潜

18914620678

2018年5月7日

 
最新文章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