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YJ应负案涉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2023-05-03 10:48:09
  • 0
  • 0
  • 1
  • 0

WYJ应负案涉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受本案全体原告的委托,指派律师宗潜代理全体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讼工作。

本律师通过庭前广泛、深入的调查,根据法律,结合事实,认为:案涉交通事故,WYJ应负主要责任,CYK负次要责任。

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2022年11月11日,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接警处理。

2022年11月22日,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受公安机关委托,对案涉事故车辆进行司法鉴定,出具“皖中衡司鉴[2022]痕迹鉴字第36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第一条为“苏A23W85小型轿车车身左侧与CYK驾驶的电动两轮车车身右侧发生接触碰撞。”

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二大队于2023年01月16日出具“都公交证字[2022]第110014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

“2022年11月11日17时50分左右,WYJ驾驶苏A23W85小型轿车沿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经一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卧龙路交叉路口北侧路段时,与CYK驾驶的立箭牌无号牌电动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CYK受伤,两车受损。CYK经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月13日凌晨死亡。”

根据司法鉴定机构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上述材料,结合其它相关证据,人们可获知如下信息:

1、《司法鉴定意见书》对WYJ所驾驶的苏A23W85小型轿车的检验描述显示:“该车左侧后视镜迎风面见碰擦痕迹并见黑色物质加层……上述痕迹新鲜、受力方向由前向后、距地高约35-105cm(见照片5-10)。”其中,第5幅照片显示该车左侧后视镜,钢卷尺尺度数字显示碰撞痕迹为100-105 cm.

2、《司法鉴定意见书》对CYK的电动两轮车的检验描述显示“……后储物箱右侧表面见刮擦黑色漆表减层及粗糙挫划痕,上述痕迹新鲜、距地高约30-100 cm(见照片25-28)。”其中,第28幅照片为电动两轮车储物箱的碰撞痕迹,钢卷尺数字显示为92-100 cm.

3、WYJ驾驶苏A23W85小型轿车与CYK驾驶的立箭牌无号牌电动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

4、两车发生接触性碰撞的部位分别为:WYJ的苏A23W85小型轿车左侧后视镜,碰撞痕迹高度为100-105 cm;CYK电动两轮车后置储箱右侧,碰撞痕迹高度为92-100 cm。两者在高度为100 cm处发生接触性碰撞!

5、WYJ驾驶苏A23W85小型轿车与CYK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CYK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6、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在2022年11月11日17时50分左右。此时,为冬天的晚上。

7、案涉交通事故发生的交叉路口,结合监控视频截图,是有红绿灯且有强光照明的,光线较好。

8、结合监控视频截图,知,双方同向。未发生碰撞之前,CYK驾驶电动车在前,WYJ驾驶汽车在后。当然,双方同向行驶,绝大多数情况下,电动两轮车在前,汽车在后,因为相对于电动两轮车,汽车速度较快。双方同向且汽车在前的情况下,除非汽车陡然刹车,电动两轮车未来得及刹车追尾汽车才有可能,否则,断然不会发生!

9、由上可知,WYJ驾驶苏A23W85小型轿车左侧后视镜与CYK驾驶的电动两轮车的储物箱右侧发生碰撞,高度在100 cm。简单点说,是WYJ驾驶苏A23W85小型轿车,其左侧后视镜刮到了CYK驾驶的电动两轮车的储物箱右侧!

10、再简单点说,WYJ驾驶汽车刮倒了CYK的电动两轮车!

11、WYJ是汽车驾驶员,遇到前方同向有人驾驶电动两轮,无论如何,应当注意安全,及时采取,予以避让!这是他作为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的法定义务!

12、WYJ驾驶汽车刮倒了CYK的电动两轮车!这说明WYJ遇到前方同向行驶的CYK的电动两轮车,并没有注意避让以确保安全行驶!WYJ对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不可推缷的过错和责任!

1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显示,案涉交通事故现场为“南北走向,双向四车道”,这说明,在光线充足明亮、道路宽敞的交叉路口,WYJ看到前面有人驾驶电动两轮并没有减速避让,或者选择另外车道行驶以确保安全!这是导致案涉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甚至于是唯一原因!

14、在此,需要特别明确的一点是:在案涉交通事故中,并不存在所谓突发事故风险!因为案涉交通事故发生的现场为光线充足明亮、道路宽敞的交叉路口,CYK驾驶电动两轮车行驶在机动车道,不存在突发性事故风险!后面的汽车驾驶员在较远的视线范围内就可以清晰地看到,完全有足够的时间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确保交通安全!

15、由于WYJ遇到前方同向行驶的CYK的电动两轮车没有注意避让以确保安全行驶,导致了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则上,属于追尾事故。汽车的后视镜是汽车的组成部分,汽车后视镜与电动两轮车后置储物箱发生碰撞,可以归咎为汽车与电动两轮车发生碰撞;发生交通事故时,汽车由后高速向前行驶,视同汽车本身撞击电动两轮车,符合追尾的定义。而一般情况下,在交通事故中,追尾全责。

16、交警机关是政府尤其是公安机关中专门从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机关,也处理交通事故的专门机关。我们无法理解,为什么该交警机关竟然未就案涉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却出具了“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17、交警机关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显示,CYK所驾驶的电动车从法律性质上讲是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的一种。既然CYK所驾驶的电动车从法律性质上讲属于机动车,那么,他就可以驾驶该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

18、《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显示,事故发生时,CYK系酒后驾驶。酒后驾驶机动车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CYK酒后驾驶,是否为导致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并无任何证据佐证!

19、WYJ驾驶汽车刮倒了CYK的电动两轮车,并导致CYK死亡的后果,这说明事故发生时,WYJ驾驶汽车的速度相当之快!如果说当时WYJ所驾驶的汽车速度不快,那么,不至于导致CYK经抢救无效死亡!

20、WYJ遇到同向驾驶两轮电动车的CYK,驾驶汽车速度较快(未减速)且未避让CYK,是导致CYK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根本原因!因此,无论如何WYJ对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不可推缷的过错和责任!

21、《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显示,事故发生在交叉路口。WYJ驾驶汽车行至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或者停车等候红灯,确保交通安全,对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不可推缷的过错和责任!

2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的证据推翻的除外。

23、结合各方面的证据,可以符合逻辑和情理地得出如下结论:在视线良好的晚上,在道路宽敞的交叉路口,由于WYJ遇到同向驾驶两轮电动车的CYK,驾驶汽车速度较快且未避让CYK,是导致案涉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更是CYK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根本原因,因此,在案涉交通事故中,WYJ应当依法认定为负全部责任!

24、虽然CYK酒后驾驶是否为导致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并无任何证据佐证,但是,酒后驾驶终究是较为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之一,应依法予以处罚;鉴于CYK本人已经死亡,无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甚至刑罚处罚,因此,在对案涉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适当考虑此方面的因素,认定其负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应当说还是相对比较适宜和恰当的!

25、即使退一万步来讲,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不意味着双方皆无责任,更不意味着双方皆不用担责!

26、上述说到,在案涉交通事故中,WYJ负主要责任、CYK负次要责任,是相对比较适宜和恰当的,其最符合法理和情理的理由是三点:

(1)WYJ驾驶的是小轿车,CYK驾驶的是电动两轮车,WYJ驾驶轿车的危险性更大!

(2)WYJ驾驶轿车在CYK驾驶的电动车后面。WYJ完全可以减速、避让,而其并没有采取有效的减速、避让措施,导致发生案涉交通事故,是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甚至于是唯一原因!

(3)由前可知,WYJ由于未减速、避让而撞(刮)了CYK的电动车,其过错更大!

27、从网上公布的众多生效裁判文书来看,在非接触性碰撞或者无接触性碰撞所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肇事汽车一方承担同等责任、主要责任甚至于全部责任的,比比皆是!

(1)轿车驶入主车道时,摩托车在紧急情况下为避让轿车而撞到路边树木,致摩托车驾驶员受伤。两车虽未接触,但摩托车手的受伤与轿车驾驶员的驾驶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由于轿车相对于摩托车的危险性较大,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对事故发生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2)轿车与电动自行车同向。轿车行经电动车时未减速慢行,其高速行驶时的强大气流(简称为行车风)刮倒在电动自行车,致电动自行车手倒地受伤。两车虽未接触,但电动自行车手的受伤与轿车驾驶员的驾驶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由于轿车相对于电动自行车的危险性较大(临近车辆之间的势能风险较强),遇同向交通参与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行驶时,未能减速慢行以确保交通安全,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结合电动自行车系非机动车,其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对事故发生亦存在过错,故,双方应负同等责任。

(3)大雨天。轿车一路风驰电掣,“劈波斩浪”,遇同向驾驶电动自行车者,突鸣汽笛,致电动自行车手倒地受伤。两车虽未接触,但电动自行车手的受伤与轿车驾驶员的驾驶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由于轿车相对于电动自行车的危险性较大,遇同向交通参与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行驶时,未能减速慢行以确保交通安全,对事故发生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

…………

28、由上可知,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碰撞”并非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并对此存在过错,即使双方未发生“接触”,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无接触式”交通事故也属于保险理赔范畴,保险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更何况,案涉交通事故中,是接触性碰撞!是WYJ的汽车碰撞了CYK的电动车!

29、《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30、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及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公民和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再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进行理赔。再不足的,由侵权人本人负担。

31、对于交警部门认为事实不清、双方的过错无法判定并且无法确定事故责任的,法院应当审查现场勘验笔录等交通事故案件的全部相关证据。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各方当事人有无过错,结合事故双方车辆的危险程度等情况,进行判断并作出认定,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在案涉交通事故中,WYJ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CYK负次要责任,不但符合法律规定,更是合情合理的!

以上代理意见,仅供法庭审理本案时参考!

宗潜

18914620678

2023年5月3日

 
最新文章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