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WT一案代理意见
2022-01-02 16: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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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WT一案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现,就CWT诉HZY及人保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代理原告,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本起交通事故,经交警机关认定,被告HZY负全责,原告无责,因此,被告HZY应承担因本起交通事故导致原告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

2、在本案中,被告HZY所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此,被告保险公司有在其承保的范围内承担支付作为保险第三者的原告车辆的保险费赔付责任。

3、至于保险公司辩称,其商业险保单中有实习期间驾驶执行任务的牵引挂车的机动车为该公司责任免除条款。我方认为三点:

第一,被告保险公司迄今为止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该公司向投保人明确告知该免责条款,因此,该条款对被告HZY不生效;

第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被告保险公司迄今为止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被告HZY驾驶的是正在执行任务的牵引挂车的机动车。故,该条款对被告HZY也不适用。

第三,被告保险公司迄今为止未向法庭提交该合同条款所指称的实习期间是否包括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后增驾的实习期间的情形。众所周知,人们一般所理解的汽车驾驶实习期间,绝大多数情形下,都仅仅指初次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并不包括已经取得驾驶证后增驾的情形!初次领证的实习期限,其驾驶技术尚不熟练,危险系数较大,故,保险合同将之作为免责条款,情有可原!但是,增驾的所谓实习期限,仅仅是相关专业知识的新增,一般情形下,很少包括驾驶技术的不确定性和危险性,故,根本没有必要将之特地作为保险免责条款!

4、至于被告保险公司所称挂车的问题,在本案中,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看,发生交通事故的是被告HZY所驾驶的牵引车,即人们常说的车头,与原告的车辆相撞,并未将将挂车列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因此,与其所牵引的挂车无关,即挂车不属于本起交通事故中的任何一方,所以,挂车及挂车的保险或者挂车有无保险等,不应列入本案的审理范围。

5、至于被告HZY与车辆行驶证车主孙全刚之间的关系,我方信为,与本案无关,因为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如果说HZY最终承担本案的侵权赔偿责任,其本人不服,可以另行起诉车主,另外主张相关权利,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审理。

6、至于被告HZY所驾驶车辆的投保人及其与车主以及与被告HZY之间的关系,代理意见及理由同第5点。

7、对于本案原告车辆损失问题。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保险公司委托其同一集团下的盐城分公司予以定损。该定损,当时被告HZY并未提出异议。虽然实际上,汽车维修单位索要的维修费比保险公司定损的多,但是,这是原告与维修单位之间汽车维修服务合同纠纷,与本案无关。选择该汽车维修企业,是经被告HZY及被告保险公司同意的,因此,原告就被告保险公司定损的金额向法院起诉,应当获得人民法院依法支持。

8、至于被告保险公司索要相关车辆证件一事,鉴于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保险公司已经向被告HZY调查、取证,并拍摄了包括挂车行驶证在内的全部证件。如今,HZY已经将包括挂车在内事故车出售了,手上没有相关证件,是正常的。而保险公司在第一时间已经取证,理应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如今再次向有关当事人索要相关证件,似乎没有道理。

9、至于被告保险公司再三提出挂车在什么情形下与主车视为一体,在什么情形下不视为一体等等,我方认为,在本案中,无论挂车与主车是否视为一体,都与本案的裁判结果毫无关系,或者说都不影响本案的裁判结果。因为挂车与主车视为一体,那么,无论挂车有无保险,都可以在主车的保险中承担相关保险赔偿责任;如果说挂车与主车不视为一体,那么,在本案中,挂车并不是案涉交通事故中的任何一方,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故,本案仅涉主车的保险,并不涉及挂车的所谓责任及保险问题。

以上代理意见,仅供法庭审理本案时参考。

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

宗潜

18914620678

2021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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