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函(JL)
2021-11-09 16:5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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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函

JL实业(香港)有限公司:

受江苏GC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就贵司委托福建ZT律师事务所致该司(2021)闽Z律函39号《律师函》,代理该司(以该司名义),回复如下:

一、众所周知,市场经济社会,市场行情瞬息万变。贵我双方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同样在这瞬息万变的市场中进行经济活动。履行合同,也不例外。因此,对于合同的一方或者双方,判断其是否违约,当也得置于此大背景下进行考察、分析。

二、贵司来函称“贵司与我司2021年4月签订低温省煤器管排采购合同(合同号:4500393748)”,时间不对。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之日为2021年5月14日。

三、我司于2021年6月15日致函贵司,请求延迟期限交货。原因是由于当时材料市场不稳定,原材料上涨,资源紧张,上游坯料无法供应,导致钢管厂无法按时供货,再加之疫情影响,使得我司也不能按时交货。此行为完全符合合同第十条第一款之约定,可惜的是,贵司工作人员虽然体谅我司实际困境,但是,贵司未能依约书面回复同意,致使我司面临违约窘境!

四、贵司提供的合同文本载明延迟交货一个日历日,需要支付1%货款的违约金。这样的内容是否公平合理,贵司自己心知肚明。我司之所以签订合同,是因为相信自己不可能延期;但是,正如开头所言,在市场经济的海洋上弄潮,我司不比贵司财大气粗,我司实在是身不由己!尽管如此,我司仍然排除万难,积极履行合同。这些情况,贵司工作人员其实都看在眼里。

五、按照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约定,“到货安装调试完毕且验收合格后支付结算总价95%”,时至今日,已经超过三个月,我司也并未催促过贵司!至少在我国大陆,合同双方在法律上应当是主体平等的,权利义务应当是对等的。既然贵司提供的合同文本对延迟交货有处罚性条款,每天扣罚1%,那么,对于延迟付款,当应等同对待,方为合情合理合法!

六、一如贵司所知,我司为了生存,当初报价就非常低,而且在无预付款、一切由自己垫资生产的情形下,和贵司签订合同的。其原因就是想和贵司确立并保持长期合作关系。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虽然原材料大幅度涨价,我司此合同完全处于亏本状态,但是,我司将所有的不利因素完全由自己承担!而今,合同总额仅有64万元,而我司延迟一个月,贵司竟然要扣罚近13万元!实在难以承受!

综上所述,诚望贵司设身处地,免除本合同项下对我司的处罚为感!

此致

商祺!

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宗潜

18914620678

2021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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