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GW 
2018-01-12 15: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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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案的案情,其实并不复杂。

原告的祖父GZP、祖母WXF将其名下的、他们依法拥有产权的、包括主房和案涉厨房在内的、位于盐城市亭湖区####的私房,卖给原告。

原告也支付了约定房价。并且,在出卖人的协助下,原告顺利地办理了主房的过户手续,取得了主房产权,并且实际居住至今。

可以说,原本这件事与全体被告在法律上并无关系;问题是,后来——

2015年9月11日,原告祖父过世。

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祖母也去世了。

原告于今年年初,要将案涉厨房过户登记到自己的名下。房地产登记机关要求该房主的所有继承人出具书面材料,以避免发生登记错误,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原告于是请诸位作为长辈的被告帮忙,可是,其中有个别人不配合,致使原告无法依法拥有案涉厨房的产权。

本案的全体被告,都和原告具有亲情关系。而这,并不是最主要的,最重要的地方是,本案的全体被告都已经取得了原告所支付的、包括案涉厨房在内的房款的相应比例,而且,全部都出具了书面承诺书。承诺书的内容是:“本人同意父母亲(父亲GZP,母亲WXF)将盐南新村二区14幢1号的房地产权转让给GW,并郑重承诺本人不再享有任何权利,无论拆迁或转让,一切权利归GW所有。”

所有的被告的书面承诺,皆系他们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诸如欺诈、胁迫等意思不自由的情形,不违反国家法律和公序良俗,没有侵犯任何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合法、有效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自成立之日起,便具备法律效力。行为人除非依法律规定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外,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故,所有被告皆应遵循诚实守信的民事法律原则,履行自己的承诺,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更何况,原、被告之间全都具有亲情关系!

在本案中,全体被告的书面承诺,皆形成于2007年,相距今天,已经近十年时间。十年的时间经过,并不影响原告依法向所有被告主张履行针对原告的、各自的、单方承诺项下的义务的权利。

首先,根据仍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85条之规定,“财产所有权尚未按原协议转移,一方翻悔并无正当理由,协议又能够履行的,应当履行。” 举重以明轻。既然连拥有完全产权的出卖人翻悔,司法解释都不支持,而本案所有被告连出卖人都不是,谁都没有产权!所以,个别被告的翻悔不但无理,而且不能被法律所支持!

其次,案涉厨房房主虽然都已经过世,但是,本案所有被告并不享有包括案涉厨房在内的上述房产的继承权。理由有四:一是,原告与案涉厨房房主之间签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协议。原告相对于案涉厨房房主而言,为合法占有;二是,原告已经将包括案涉厨房在内的合同款项交予原房主,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故,如果原房主仍然在世,有义务依法依约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现,原房主去世了,作为他们的继承人的全体被告,理所当然有义务尊重其父母生前意愿,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三是,最重要的是,全体被告已经取得了原告所支付的、包含案涉厨房在内的房款的一定比例,相当于他们已经继承了包括案涉厨房在内的上述房产;四是,原房主GZP的书面《情况说明》,从法律上看,就在当下,在法庭上,完全可以将之视作其生前所立的遗嘱!该书面法律文件明确指出:“如果百年之后在这方面发生什么事端,一切按签定协议执行(指到位的实际金额)。任何人不得无礼(理)取闹。如违之,法律追究。GZP亲笔2011年8月”因此,全体被告有义务遵循其父亲遗嘱行事!

再次,全体被告的书面承诺,皆未约定履行期限,故,本案全体被告现在仍然应该协助原告办理案涉厨房的产权过户手续。(如果本案中有个别被告以诉讼时效之理由进行抗辩,那么,请注意,诉讼时效的起始时间为,当事人知道和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并且知道侵害人之日。在本案中,原告于今年年初就案涉厨房申请变更登记,然后,请求诸位长辈帮忙。其中,有个别人不予协助,此时,原告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故,如果有个别被告坚持诉讼时效抗辩,那么,所谓诉讼时效的开始时间应为今年年初。如此说来,诉讼时效并未超过。)

最后,房屋过户,在法律上讲,系房屋主体变更登记。其之于登记机关而言,为具体行政行为;其之于房屋过户之双方当事人而言,系物权转让、物权受让或物权变动之行为,是为物权处分行为。故,从物权法上来讲,请求过户登记,具有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在最高人民法院网上立案系统中,在民事诉讼案由部分,“请求协助房屋登记”被列在“物权纠纷”项下,便是佐证。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纠纷,并不适用于物权纠纷,故,诉讼时效并不适用于本案。

综上所述,无论于法、于理、于情,全体被告皆负有协助原告办理案涉厨房过户手续,以使原告取得案涉厨房所有权的义务。故,原告在万般无奈之下,不得不具此诉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同时,原告恳请各位长辈,无论于情、于理、于法,主动配合原告办理案涉厨房的过户手续。原告将一如既往地尊重你们!并将终生铭记你们的恩情!作为代理人,我还想多说一句话,各位被告,亲人有限,情义无限。莫让浮尘遮望眼!千万不要做出让亲者痛、仇者快、损人不利已、让世人耻笑的傻事啊!

以上,仅供法庭审理参考。谢谢!

宗潜

2017-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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