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FLXT)
2019-04-18 16: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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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阜宁XT大酒店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MCH,……

一审被告:LSQ,……

一审被告:LHB,……

一审被告:江苏XB有限责任公司,……

一审被告:ZHJ,……

上诉人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5日作出的(2017)苏0923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出此上诉。

上诉请求:

1、 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

2、 判决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断章取义,错误判决上诉人承担40万元的租金损失。

一审法院仅仅以合同文本中的一句话,——“合作协议签订日期为准150天外到180天内支付贰拾万元”,自以为是地认为“该固定收益分两次履行,被告馨态公司最迟在合作协议签订后180日内履行在后的给付义务。”

一审法院故意忽视合同以下两个重要约定:

1、合同第二条第4款第1项明确约定“公司总营业额达到1万元至300万元,甲方应有40万元作为固定收益。”

2、合同第四条第2款明确约定“开业后第1个月支付贰拾万元”。

在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酒店迄今为止没有开业,便无支付贰拾万元一说!

在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正因为酒店从未开业,便无营业额一说,更不可能有甲方即被上诉人的的40万元固定收益!

至于一审法院所引述的“合作协议签订日期为准150天外到180天内支付贰拾万元”一句话,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所估计——此时如果按照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应该早已经开业并且取得一定营业额了,而且营业额至少在1万元至300万元之间。而现在,既然没有开业,便没有营业额;而没有营业额,此句约定所谓贰拾万元也就不复存在。换句话说,上诉人严格依照合同约定,便无给付义务!

按照上述解释,可以保证案涉合同的完整性和内容的一致性和融贯性;而如果按照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的理解,会造成合同容前后一不,自相矛盾!很显然,一审法院的判决理由是错误的!

二、一审法院只听一面之辞,错误认定上诉人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从表面上看,似乎上诉人“至今未能完成装璜事宜,更不用说进行经营获利”,但是,从深层次上探究,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恰恰是因为被上诉人没有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案涉合同第七条第2款清晰地载明:“乙方向甲方提供改装项目的真实性及有效性,不影响甲方合理收益,甲方必须配合。”该条第6款更进一步明确“甲方负责配合乙方各项合法合理性改装以及政府相关事务;”“乙方制作项目改装计划,不影响甲方合理收益,甲方配合各项事务确认。”

在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上诉人一再拒绝履行上述合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上述合同义务:

1、上诉人多次要求被上诉人协调酒店门前停车位事宜。被上诉人阳奉阴违,拒绝履行,致使上诉人装修工期拖延。

2、上诉人将酒店设计图纸交予被上诉人审阅时,被上诉人明确表示同意。其中,因原有下水道已经淤塞,尝试实施多种方案,皆不能解决问题,故,涉及到酒店室内及室外的下水道的改道问题,上诉人多次请求被上诉人与相邻业主进行沟通。被上诉人口口声声承诺迅速协调,以配合装修工程施工。但是,直到如今,被上诉人皆未完成此项工作!试问:下水道的改道协调工作没有做好,装修工作如何正常开展?装修工程的逾期以及未到如期开业的责任,难道不正是被上诉人的吗?!

3、装修施工,需要在室内进行焊接作业。而在室内进行焊接作业,需要取得包括消防主管部门的《动火许可证》。按照合同约定,此项工作也是被上诉人的义务。但是,被上诉人也未履行此项义务,致使装修期限不得不一再延迟!

4、因酒店原有电梯严重老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故,需要进行整修,并且在楼房外增加一部观光外挂电梯。此需要被上诉人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审批。直到现在,被上诉人仍未将此事办妥。此亦是影响装修正常进行的因素之一。此责任,毫无疑问在被上诉人一方。

5、上、被之间在私下曾经多次表示,要对案涉房屋四周的个别地方的风水进行“改善”,并且约定此事由被上诉人负责。在风水未“改善”之前,相关装修项目暂停进行。虽然此事并没有列入合同文本当中,并且也可能令审判人员捧腹,但是,在现实的市场经济社会中,许多经商人士笃信风水,却是不争的事实,同时,该私下约定也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善意履行。但是,被上诉人口头虽然答应,却并没有付诸实施。此事,毫无疑问也影响了装修工程的顺利开展。至少,在此事方面,被上诉人是极不诚实,极不守信的!由此而引起的装修延期以及酒店不能如期开业的责任,恰恰就是被上诉人的!

三、一审法院想当然认为案涉合同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严重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由上可知,“馨态公司至今未能完成装璜事宜,更不用说进行经营获利”的根本原因,在于被上诉人一方!而按照案涉合同第八条第2款约定:“因甲方配合相关(房产)项目手续等原因导致时间的耽误,则事项实际情况相应期限顺延,则经乙方同意,期限可顺延,项目工作已进入实质性关键阶段,造成经济损失由乙方负应有责任具体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进行明确)。如乙方提出不同意顺延,乙方选择终止合同,甲方必须同意终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应有责任。”上诉人在一审诉讼程序中,并未提出终止合同,何来的合同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一说?!上诉人并未处分自己的上述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一审法院侵犯了上诉人的处分权!

四、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且判令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不公不正,系适用法律严重不当!

众所周知,司法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其基本功能是纠纷解决,调整利益冲突,保护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

1、一审法院并没有发挥解决纠纷的功能。被上诉人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解决案涉合同纠纷。其核心是要求满足其合同约定的合法权益。而其核心权益,便是房屋租金。在一审中,包括上诉人在内的全体一审被告,皆同意依约给付租金,如此,被上诉人便没有任何经济损失。而一审法官大笔一挥,解除合同,致使上诉人的上百万元的装修费用付诸东流!非但不能融洽上、被之间的关系,反而令双方关系更加恶化!

2、一审法院并没有发挥调整利益冲突的功能。如上,上诉人的上百万元的装修费用,也是社会资产。法律是公平的,法律是要求节约资源而不鼓励浪费的!法官应该灵活运用法律技术,争取各方或者社会综合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恰恰相反!如果一审法院调解成功,或者判决驳回一审原告诉讼请求,那么,酒店如果营业获利,毫无疑问,被上诉人也是获利者之一,可谓取长补短、相得益彰;但是,一审法院轻率判决解除合同,致使上、被之间事实上造成了相互伤害、两败俱伤!

3、一审法院并没有发挥保护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的功能。在上诉期间,案涉楼宇楼顶大面积漏雨,导致一楼门市多间漏水。被上诉人多次致电上诉人,要求尽快处理。须知,案涉楼宇为十多年的老建筑。楼顶漏雨是旧问题。既然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租赁合同已经解除,被上诉人又有何权利请求上诉人出人力、物力去帮他处理此事?——由此可见,其实,被上诉人从内心来讲,还是希望双方的合作继续进行下去。因为唯有如此,才真正符合彼此的根本利益!由于一审法院的轻率,造成了上、被之间的两败俱伤,一审判决不但没有起到保护任何一方合法的实质上的利益,而且从实质上侵犯了上、被双方的合法核心权益!

上诉人得承认,由于诚心诚意希望继续履行案涉合同,所以,在一审程序中,有些事实,可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向一审法官陈述,致使一审判决书的草率出炉。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严重不当,于实不符,于情不通,于理不顺,于法不合!现,上诉人恳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一审判决,或者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

此呈

盐城市中级人法院

上诉人:阜宁XT大酒店有限公司

特别授权代理人:宗潜

18914620678

2017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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