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条中“以*”是否包括本数的法理思辨
2019-04-21 14: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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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条中“以*”是否包括本数的法理思辨

宗潜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百零五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 以下’‘ 以内’‘ 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 超过’‘ 以外’,不包括本数。”

法律是严肃的,法律条文是严谨的。法条中每个字、每个词,都是有它特定的涵意的!

现在,我就《民法总则》上述法条中规定的“以*”是否包括本数,从法理上作一分析。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一般以金额居多。

我们不妨这样设想一下,如果说法律有这样的规定“一万元以上”、“一万元以下”,这一万元“以上”“以下”都包含“一万元”这个本数,有没有什么不妥?

我们先反向思考一下,如果单纯从字面上看,这一万元“以上”“以下”都不包含“一万元”这个本数的话,那么,“一万元以上”实际上就是最低金额从10000.01元开始算起;“一万元以下”实际上最高金额就是999.99元。这两者都不包含“一万元”这个本数,但是,就烦琐了,因为它们之间其实上就误差了0.02元!

如今是市场经济社会,效率是第一位的。在民法及民事诉讼法中,也有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牺牲效率原则去追求绝对公平,实际上不但不公平,而且是极端迂腐的!至少肯定是不进步的!

所以,至少从效率原则上讲,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这种法律规定是极为妥当的,是科学的,是能够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的!

该法条同时规定:“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这是因为“超过”“以外”,一般都是与时间、日期或者技术参数等有关的。

我们可以设想这样一种情形,通常情况下,一名健康的青年人可以屏住呼吸三分钟,假如身体比普通人强健或是经过专门的训练,当然可以更长时间不呼吸。人类不能长时间不换气,因为一旦体内出现缺氧,人就有可能丧失知觉。如果超过三分钟,甚至于在八分钟以外,那么,一个正常的人将会是什么情况?——昏厥!人事不省!甚至死亡!!!——所以,在这种情形下,“超过”“以外”还能够包含本数吗?当然不能!

因此,上述法律规定无疑是非常科学的、合理的!

最近,我们在一份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中看到一个词组“4月20日前给付15000元;逾期,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40000元。”

从汉语语法上来讲,“4月20日前”等于“4月20日以前”。那么,这个“以前”是否包括本数呢?

我们来作这样两个设想:

一是,该案原告是一个人,4月19日受伤流血不止。如果这个“4月20日以前”包括“4月20日”当天,那么,这个伤者极有可能因为无钱治疗而死亡!即使侥幸活下来,也极有可能终生残疾!

二是,如果说银行说你“4月20日以前”不还贷款,那么,我们便将你加入不诚信的“黑名单”。而这个人在4月19日下班之前就差15000元,怎么办?没有有办法,他已经被列入“黑名单了”!好了,就算银行也认为“4月20日以前”包括“4月20日”当天,那么,在“4月20日”当天下午下班之前,被执行人的15000元仍然没有到位,那么,该原告或者执行申请人(其实当时他并没有申请执行啊)百分之百被银行列入“黑名单了”!这个应该没有任何异议吧?但是,这个被告或者被执行人于“4月20日”当晚23:45,将15000元交给了该原告或者执行申请人。那么,这个被告或者被执行人按照这种解释就没有任何过错!在这里,就形成了一对矛盾和悖论!——同是“4月20日以前”包括“4月20日”当天,该原告或者执行申请人亏了!而这个被告或者被执行人却赚了!——这非常不公平!

所以,我们认为:

第一,既然法律没有规定“以前”包括当天,那么,就不能按照“以前”包括当天来计算!因为法无明文规定,或者没有任何法律规定!

第二,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的,应该按照公平和效率两个原则,参照社会日常生活习惯和人民群众的普遍理解来进行解释!人们的正常理解是“以前”是不包括当天的!

第三,即使非要参照上述民法总则条文,那么,“以前”按照法理和习惯,应该参照“以外”来适用!而“以外”恰恰是不包括本数的!

第四,无论如何,按照汉语语法来理解是没有任何过错的!而依照汉语语法,“*月*日以前”是绝对不包括“*月*日当天”的!

第五,即使退一万步来讲,在本案中,“以前”包括“当天”,那么,本案原告是一个企业,没有夜班。所以,本案给付原告金钱,应该至少在该企业正常生产或者营业时间内给付执行款项!而他,恰恰没有,是在晚19:49分给付的!仍然逾期!

18914620678

2018/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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