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一起交通事故违法认定的申诉书
2023-04-28 15:5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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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书

申诉人:WBD,男,汉族,196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21961******,住江苏省盐城市******号,电话:****

申诉请求:

1、请求贵机关依法调查并追究CL、LFR两名事故处理交警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责任;

2、请求贵机关撤销或者责令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撤销第320900120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请求贵机关责令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根据事实和法律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认定WR在该起交通事故中不负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WBD系生前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209011986*****的WR的父亲。

所涉事故另一当事人XY,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89*****,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号。

事故发生时的该路段交通监控视频显示:

2022年12月21日03时33分15秒,WR驾驶苏J******轻型栏板货车至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都路与人民路交叉口之新都路北、人民路西侧路段,遇到红灯亮起停车,等候绿灯通行。

2022年12月21日03时33分29秒,XY驾驶湘A******普通客车行驶至此,未及时采取制动措施,撞向停车等红灯的苏J******轻型栏板货车尾部。

众所周知,追尾全责。

这是一个大众公认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常识。当然,凡事皆可能会有例外,比如前车往后倒车,比如前车没有合理原因陡然刹车,又比如前车违法转向或者变道,再比如夜晚行驶的大货车无尾灯灯光和反光标志等。但是,所有例外,皆有一个共性,就是——前车无一例外都处于运动状态!而在本案中,WR的货车处于停车等红灯的静止状态!根本不符合所有例外的情形!

既然追尾全责,更何况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WR所驾驶的苏J******轻型栏板货车在等红灯,处于静止状态,那么,WR就不应该负任何责任!

但是,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事故处理警察CL、LFR所出具的第320900120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却居然将WR认定为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这,真是天下之大,无奇不有!

难道WR的货车停车等红灯是引起本起交通事故的原因吗?这有可能吗?这不是莫名其妙吗?

或者说,正常停车等红灯,难道也可以成为一种过错吗?这不令人匪夷所思吗?

或者说,正常停车等红灯,与其它车辆追尾(撞向其车尾)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吗?这不是咄咄怪事吗?!

首先,得肯定——正常停车等红灯,无论如何,不可能有主动型的过错。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主动型过错行为的,负主要责任。当然,该机关也未将WR认定为主要责任。这一点,值得肯定。当然,这一点,也是一种常识!

其次,不应当否认——正常停车等红灯,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有被动型的过错。按照《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中关于的交通事故过错分类规定,被动型分又分为四大类:一、 车辆、行人不按道行驶、行走;二、 不按规定装载、乘坐;三、 车辆不按规定停放;四、 不按规定占用道路、施工作业及道路安全隐患。这四种分类中,第一种和第四种可以迅速且明白无误地予以排除。因为本案并不涉及这两种类型所指的任何因素。停车等红灯,而且是在机动车行车道停止线内停车等红灯,也不符合被动型分类第三种“车辆不按规定停放”!当然,该交警机关也未以此三种类型中的任何一种作为其认定WR的次要责任的理由。

现在,要着重厘清被动型过错第二种“不按规定装载、乘坐”是否能够适用本起交通事故中WR的行为上。

因为该交警机关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的规定,认定WR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应当负次要责任。

话分两头。第一,该交警机关引用该法条指出WR具有交通违法行为,这是应该肯定的;但是,第二,该交警机关引用该法条认定WR由于存在该交通违法行为而应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则是错误的!

任何人,尤其是交警都应该明白,特别是交通事故处理交警,更应该明白这以下道理——

第一,存在交通违法行为,并不必然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现实生活中,交通参与人存在交通违法行为几乎是一种普遍现象,比如骑电动自行车不戴安全头盔,比如行人闯红灯,几乎时时刻刻到处可见,但是,因不戴安全头盔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的可能性几乎没有,而因闯红灯而导致交通事故的总体数量不少,但比例不大!当然,我们在此,并不是为交通违法行为“脱罪”,更不是鼓励交通违法行为。我们在这里指出的是交通违法行为并不必然会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是在讲一个客观事实,是在说一个道理!当然,讲这个客观事实,说这个道理,并不影响我们强烈反对任何交通违法行为的主观态度!

第二,某种具体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一定会构成某个具体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

第三,就具体的交通事故而言,也许会存在若干交通违法行为,但,并不是每一个交通违法行为都会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多种交通违法行为同时引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涉及交通事故因果的竟合。竟合的因果关系:主要包括重复竟合和相互竟合两种情况。重复竟合,是指在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中,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均可独立成为事故结果的原因,即二者行为重复作用于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同一事故结果,这样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定同等责任,如驾驶无牌无证摩托车跟另外一辆无牌无证摩托车相撞,一方醉酒驾驶,另一方会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相互竟合,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并不一定导致事故结果的发生,即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同时存在,并有相互作用时,事故结果的发生为必然,这样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定同等责任,如追尾无无灯光信号及反光标志的车辆。所以竟合的因果关系下,事故责任划分大致为同等责任结果。很显然,WR停车等红灯,无论如何不可能独立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该交警机关也未认定WR与肇事司机一起为同等责任。这并不能说明处理事故的交警的工作水平有多高,只能说明事故处理交警还有一点最起码的良知!

第四,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具体的交通事故中是否应当负责任,应当根据其交通违法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力来确定!在案涉交通事故中,追尾的后车的肇事司机XY遇红灯而不减速停车,违法!追尾的后车的肇事司机XY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行车距离,违法!追尾的后车的肇事司机XY驾驶汽车未注意安全了望(疏于观察),违法!追尾的后车的肇事司机XY所驾驶的车辆竟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更加违法!追尾的后车肇事司机XY以上数种交通违法行为叠加,导致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全盘观察,仔细研究,应当没有任何争议地得出如下结论:涉案肇事司机的多种交通违法行为叠加,是导致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而停车等红灯的WR,就其停车等红灯的行为是合法的,就其所驾驶的货车虽然存在交通违法因素,但因其车处于静止状态,故,对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不会产生任何作用力!因此,于情于理于法,案涉交通事故的认定,XY皆应为全部责任,而WR应认定为无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在本案中,我们并没有否认WR具有驾驶货车货物超长的交通违法情形,但是,WR所驾驶的货车货物超长之交通违法情形与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并不具有因果关系!

或者,直截了当地说,WR货车货物超长之交通违法情形并不是引发本起交通事故的原因!既不是引发本起交通事故的间接原因,更不是引发本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必须清楚地明白一个铁的事实是——WR的车辆当时正停车等红灯!或者说,WR的车辆处于一种静止状态!处于静止状态的车辆的驾驶人或者所有权人如果说要负交通事故中的责任,除非是违法停车!而在本起交通事故中,WR并没有违法停车的行为!

即使退一万步来讲,如果说硬要往WR身上“安装”甚至强加一个什么过错,那么,最大的可能是——后方的车辆撞向WR超出车身长度的货物!但是,在本案中,并不存在这样的情形!该机关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的内容是“客车……与……货车发生碰撞”,并未提及与货车上超出车身的货物发生碰撞。事实上,这样的描述是客观的。

但是,既然是“客车与货车发生碰撞”,那么,就根本与超出车身长度的货物没有任何关系!

既然交通事故与超出车身长度的货物没有任何关系,那么,WR所驾驶的货车货物超长之交通违法情形就不是引发本起交通事故的成因!

既然WR驾驶货车装载超长之交通违法情形不是引发本起交通事故的成因,那么,WR该交通违法行为与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就不具有因果关系!

既然WR驾驶货车装载超长之交通违法情形与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就不具有因果关系,那么,WR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就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WR在本起交通事故中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当然包括WR不应当负次要责任!

简单地说,在案涉交通事故中,由于XY存在太多的叠加的交通违法行为,即使WR不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由于XY遇红灯未减速停车,由于XY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由于XY疏于观察,由于XY驾驶的车辆未按规定定期检验……案涉交通事故仍然会必然发生!因此,XY承担案涉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是天经地义的!

因此,在案涉交通事故的认定中,无论WR是否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皆不应当作为责任认定的参考因素!

该交警机关在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为了认定WR应负次要责任,还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

我们认为,该交警机关指出WR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值得肯定的,但是,该交通违法行为同样不是引发本起交通事故的成因,该交通违法行为同样与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该交警机关引用该法条以论证并进一步认定WR在案涉交通事故中应负次要责任,同样是错误的!

论证的理由、逻辑和过程,同上。

详细的论证,不再赘述!

十一

我们不得不再重复一遍:在案涉交通事故中,由于XY存在太多的叠加的交通违法行为,即使WR不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由于XY遇红灯未减速停车,由于XY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由于XY疏于观察,由于XY驾驶的车辆未按规定定期检验……案涉交通事故仍然会必然发生!因此,XY承担案涉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是天经地义的!

因此,在案涉交通事故的认定中,无论WR是否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皆不应当作为责任认定的参考因素!

因此,该交警机关将WR的交通违法行为作为案涉交通事故发生的参与性因素的理由是不科学的!是不正确的!更是不合理的!

综上所述,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的第320900120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WR在案涉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认定是错误的!

十二

由于我们对法律尤其是道路交通管理(包括交通事故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不了解,导致我们丧失了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申请复核的期限。

我们由于不懂法而丧失对案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复核申请权,并不意味或者并不代表我们已经或者明确表示放弃对案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申诉权!

十三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我们党的原则,也是各级各类国家机关的工作原则。

我们知道,人民法院的审判是法治的最后一道防线。尽管如此,我国人民法院系统,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基层人民法院,对于已经生效的裁判,仍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对于冤假错案,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让不少不幸蒙冤入狱的人重获自由和清白,有效地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推进了国家法治建设,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赞许!

公安机关是我国法治建设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织部分,甚至于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公安机关的法治建设在政府法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公安机关的法治建设,理所当然地包括对自己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职务认定结果以及刑事侦查行为等职务行为,严格遵循我们党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厘清事实,明确是非,坚持公正性和科学性的有机统一,坚持法律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高度统一,纠正自身过往的错误行为,有助于提升公安工作水平,有助于获得人民群众更为广泛的信赖,有助于推动公安法治建设、进而进一步推动政府法治迈上更高的台阶!

由于该交警机关对案涉交通事故责任的错误认定,导致作为案涉交通事故受害人的WR,人,虽然死亡,却蒙受不白之冤!

由于该交警机关对案涉交通事故责任的错误认定,不但使作为WR近亲属的我们精神上遭受巨大的打击(伤害),也让我们的合法利益(经济赔偿)遭到较大的损失!

因此,为了自己的亲人WR在九泉之下得以安息,同时也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为了协助公安机关依法纠正自身的错误,我们特具此申诉书,请求贵机关依法查清事实,支持我们的诉求为荷!

此呈

盐城市公安局

申诉人:WBD

代书人:宗潜

18914620678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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