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XJ一案给二审三位法官的信函
2019-04-18 16: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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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LXP、CX、ZL三位法官:

我是宗潜,是贵院正在审理的(2017)苏09民终5273号民事上诉案上诉人XJ的代理人。

我原准备向贵院提交一份正式的书面代理词,但是,我现在打消了这个念头,只想通过信函的方式,就本案,和各位法官谈谈。

我的意见,在一审本诉中的《民事答辩状》、一审《民事反诉状》、一审反诉中的《代理词》、二审《民事上诉状》以及每次的开庭审理中的发言,都已经体现了淋漓尽致了。这里,没有必要重三倒四地再说一篇。

这里,我想以上诉人代理人的身份(但是,我的意见并不完全代表上诉人本人的意见。这是需要特别声明的一点。),和各位聊聊天。其中的意见,仅供各位审理本案时参考!

当然,如果要说意见,首先,是希望各位依法审理此案,而且,我自信,如果依法审理,人民法院一定会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的。理由,已经详细阐述过。

其次,想谈谈一审法官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的行为。

第一,一审原告仅主张所谓2%的居间服务费,而一审原告所提交的《客户看房确认书》中并无此2%居间服务费的约定,是一审法官一而再、再而三引导一审原告及其代理人说出“1.5%服务费、0.5%的违约金”的解释来的!这个情况,可以通过调阅庭审录像得知。

第二,就算一审原告作此解释,其也并没有履行书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

第三,一审法官在审理反诉时,开庭中突然发难,要求一审反诉原告在两个反诉请求中二选一!虽然说,一审法官声称为“释明”,直到现在,其仍然释而不明,不知道他们适用的是哪一条法律?

第四,反诉开庭结束当天,一审反诉原告就通过邮政快递向一审法院主审法官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未获任何反馈!至少在一审判决书上没有体现!

第五,一审法院声称上诉人在一审中未提起笔迹形成时间的司法鉴定,众所周知,这既根本没有必要,又根本没有可能性!但是,一审法院居然据此作出对上诉人不利的判决!

第六,上诉人在向一审法院提交《民事上诉状》的同时,一并提交了《授权委托书》、《出庭函》,可惜的是,因为信封面积太小未标注,而致在二审开庭审理时查不到上述法律文书!幸好这些东西是可以补办,不然,我们又吃了一审法官的“闷棍”!

第七,上诉人在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上诉费发票后,一审法官和书记员再三向上诉人及其代理索取上诉状!上诉人代理人向他们提交了快递信封及其邮政查询记录后,大约一个多月后,不知他们从什么地方找到了!

第八,一审原告之法定代表人在一审每次庭审中,都口出狂言:“法官,你给我按照我的意思判了!”俨然是法官的领导!可是,据我所学所知,法官审理具体案件时,他也是独立的呀!他不应该受任何非法的干扰和影响的呀!一审原告之法定代表人的此种言行,显然是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啊!但是,我们一审法官对该老板依然是客客气气!

各位尊敬的法官,作为同为法律人,我们都应就事实讲法律,但是,我们都知道,谁都不生活在真空中,我能够懂(不敢说理解)一审法官的做法!因为……这是一条利益链!

我本人只是一名普普通通的法律工作者,我没有能力,也不敢捅破这层窗户纸,但,就案论法,一审法官明显的是徇私枉法,一审判决是明显的错判!

鉴于我们盐城实在太小,从实际出发,当然也从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如果调解的话,我个人认为,如果各位法官能够做通被上诉人的思想工作,让他们认可4000元,我可以在此向你们表明态度,我一定会努力促成的!(两点,第一是在一审上诉人仅仅认可最多2000元,而且寸步不让!而到了二审,他改口为3000元了。这是我做工作的结果!第二是如果即使你们秉公司法,判决上诉人胜诉了,那么表面上看上诉人的确是赢了,但是,后患无穷!因为上诉人极有可能因此而陷入另外一场无声无息的斗争中而且最终因为力量悬殊而惨败!与其这样,还不如调解结案。)

如此,对于双方乃至各方皆可以有所交代。正如盐城话说“当差不差”“得饶人处且饶人”等等。当然,如果上升到一定高度,也可以说为了构建和谐社会,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以上意见,不知当否,仅供参考!

此祝

新的一年大好!

宗潜

189 1462 0678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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