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HCMG一案给主审法官的信函
2019-04-18 16: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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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K庭长:您好!

前天下午,贵院一位工作人员电话通知我“明天上午九点钟到审监庭,就HCMG申请执行ZJS一案做个谈话笔录。”

虽然手头事情较杂,但是,昨天上午,我还是应约前去,参加了由您主持的谈话。

现,就该执行案,做一个说明:

2018年06月14日,我受HCMG委托,代理其前去亭湖法院立案庭,申请执行ZJS。果然不出所料。立案庭拒绝受理。我请她们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她们不出具。然后,来了一位胖庭长,说:“把材料给我,让我们集体会办研究一下!”

07月09日,接亭湖法院执行局蔡力法官来电,HCMG申请执行一案已经到其手中,开始执行。

08月17日,亭湖法院执行局蔡力法官来电说,已经将HCMG申请执行ZJS一案移交审监庭审查,待其最终结果,再作下一步决定。

您问我是否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书,我的确没有作此申请。如果说我作此申请了,那么,我肯定会在电话里直接回复贵院工作人员。因为假如我们已经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了,那么,该执行案便不复存在了。如果真是这样,那么,ZJS的执行异议,便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反过来说,既然贵院由您主持就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理,那么,反证HCMG并没有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至于那份同意HCMG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的《民事裁定书》,我们是真是从来没有看到过。

下面,就本案,我仅仅想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的几个法律条文来说明问题: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被执行人欠执行人40000元货款,如果说仅仅偿还15000元,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既然申请人在诉讼程序中同意被执行人40000元欠款可以归还15000元,那么,必然得到被执行人“尽快归还15000元”的承诺!当时,被执行人口口声声说“一个星期内肯定归还”。口头承诺也是承诺,也应该诚信履行!被执行人违反自己的口头承诺,违背了诚信原则!

如申请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中所说“综观我国全部法律,没有任何一个法律规定某年某月某日前包括当日。”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适用习惯。而按照我国绝大多数地区的绝大多数人的普遍习惯或者理解,某年某月某日前就是某年某月某日以前,而绝对不应该包括当日的!而且,此习惯,并不违背公序良俗!

按照我国汉语言语法,某年某月某日前就是某年某月某日以前,而绝对不应该包括当日的!

被执行人以法律漏洞来规避自己应尽的法律义务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一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被执行人以尽快偿还15000元来诱惑申请人同意调解,以达到侵占25000元货款的目的,涉嫌欺诈!

因为申请人可以通过申请执行来主张并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暂时并未申请撤销上述被执行人的欺诈行为。

以上陈述和意见,仅供参考!

此致

敬礼!

HCMG特别授权代理人:宗潜

18914620678

2018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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