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辖或者提级管辖申请书
2018-01-19 16: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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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或者提级管辖申请书

申请人:MGY,男,汉族,……。

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号码:913209008401502,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东路58号,负责人:朱礼荣,电话:0515-68826886,68826858。

被申请人:BYL,男,汉族,……。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之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或者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提级审理。

事实与理由:

2015年8月3日,原告以苏JB1300出租汽车为投保标的,向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分别投保交强险和商业车损险(车辆保险价值73800元)。

2015年10月24日03时50分,被申请人BYL驾驶苏JB1300出租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WX、SZQ受伤、车辆及衣物受损。

2017年6月6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为被告,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法院提起保险合同纠纷(就同一件事附带起诉与被申请人BYL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诉讼。亭湖法院以该案件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应该向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由开发区法院立案。

于是,申请人向开发区法院起诉。开发区法院说,这是保险合同纠纷啊,应该由亭湖法院立案!

于是,申请人又向亭湖法院申请立案。亭湖法院说我不懂。

于是,申请人请盐城市亭湖区YZ法律服务所WLJ向亭湖法院申请立案。亭湖法院以同样理由对W主任说。

于是,W主任又代理申请人向开发区法院起诉。开发区法院以上次同样理由回绝。

于是,申请人又请盐城市亭湖区WX法律服务所ZQ代理申请人向亭湖法院起诉,结果一样。

于是,ZQ又向开发区法院申请立案,结果还是一样。

如此这般,半个多月过去了,申请人的一万多元的小案子,在两家法院之间转来转去,仍然没有被立案!

申请人认为,本案作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由亭湖法院立案。

即使单纯以合同纠纷立案,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由被告住所地管辖,也应由亭湖法院立案。

即使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地(交通事故发生地)在城南新区,依据我市法院系统管辖分配为开发区法院管辖,但是,也并不必然排斥亭湖法院的管辖权。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5条,原告可以选择管辖。

现在,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提请贵院指定管辖。

由于上述二法院就本案互相推诿,致使申请人半个多月不能正常地顺利地先例诉权,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之规定,提请贵院考虑,如果不指定管辖时,也可以提级管辖。

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人民法院在七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书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等。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该意见开宗明义,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为维护自身合法诉权,故,申请人特具此申请,请求贵院依法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之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或者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提级审理。

此呈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MGY

代理人:宗潜

18914620678

201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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